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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驊一洗車店客戶群,有客戶發現充值過的車店處于關門狀態,并無法聯系洗車店相關人員,在群內反饋后,客戶群反遭解散!商家疑似“跑路”。前幾個月,小編也碰到某蛋糕店關門跑路的事情。
今天還在發圈和視頻,明天就聯系不上人了,明知道自己馬上要倒閉關門了,還鼓動顧客下單辦卡,這樣的行為該如何擔責?需不需要退還所有的預付款?僅僅退還預付款就夠了嗎?處理不當,可能面臨最高三倍賠償+刑事責任!來,大家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01
2023年11月16日,張某與源某有限公司簽訂《入會協議》,支付1988元辦理3年健身卡,辦卡后源某公司當晚通知次日起暫停營業3天后一直未重新開業,張某未實際消費且無法聯系該公司。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源某公司退還1988元及支付懲罰性賠償596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源某公司停業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合同自2025年4月22日起訴狀副本送達源某公司時解除;源某公司未提供服務應全額退還1988元,且其收預付款后停業并逃避退款,需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5964元。故判決源某公司退還張某1988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5964元。

劃重點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若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短期內即關門、停業、注銷,轉移資產等,消費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經營者按預付款的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02
被告人鄭某順在各地物色意欲轉讓且未被認定實施過詐騙犯罪的店鋪,購買并進行變更登記后,再進駐被收購的店鋪,電話聯系原店鋪會員,介紹周年慶充值贏大獎活動,并且由各成員組成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專業化、職業化“閉店”團隊。
2023年2月,被告人鄭某順接手某地一攝影店,并在攝影店不具備經營條件的情況下,以門店開展周年慶活動回饋客戶為名,虛假承諾待活動結束后會將充值款返還,誘使被害人進行現金充值,后又召集被害人舉辦頒獎儀式,以現場充值刷排名誘導被害人再次充值。活動結束后,被告人鄭某順等人關店失聯,共騙取被害人孫某等人人民幣146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順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對各被告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劃重點
經營者在收取預付款前即具非法占有故意,在收款后短期內關門、注銷、逃匿,拒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返還預付款,其行為已超出民事欺詐范疇,應認定為以預付式消費為名實施的詐騙犯罪;若具有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侵占公司財物等情節,亦可能構成非法集資或職務侵占犯罪。
依據《解釋》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經營者有犯罪嫌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案例內容來源: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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