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紀實】
2003年夏天,一起涉案金額49萬元的支票詐騙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被告人李蘭香受委托為一家新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在領取公司各類證章后,她做了一件讓所有人震驚的事:冒用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開出支票提走公司賬戶上49萬元注冊資金,隨后關機失聯。
檢察院指控詐騙罪,辯護人則認為構成侵占罪。法院經審理認定,李蘭香的行為既不是詐騙,也不是侵占,而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本案歷經兩審,最終明確了票據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成為司法實踐的重要參考。
01 一份工商代理業務
2003年7月,江西清華泰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泰豪公司)決定在深圳成立一家新公司——深圳市薩普泰技術有限公司。
公司財務總監孫江海負責聯系成立事宜。他找到李蘭香,當時李蘭香在深圳從事工商登記代理業務。
雙方談妥:由李蘭香購買他人證件,以他人名義辦理公司設立和稅務登記手續,委托費7000元,事成后支付。
為什么要用他人名義?這背后另有原因。但無論如何,雙方達成了協議。
李蘭香很快行動起來。她非法購買了萬勇、劉偉兩個虛假身份證。
2003年7月4日,孫江海在招商銀行總行營業部(深圳市)開設了薩普泰公司臨時賬戶,分別以萬勇(30萬元)、劉偉(20萬元)為出資人,存入5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
李蘭香按約定辦理了公司的工商設立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刻制了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萬勇的虛假印章。
委托事項基本完成。
02 開設一般賬戶轉走注冊資金
2003年7月29日,李蘭香做了一件沒有經過委托方同意的事:她在招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了薩普泰公司一般賬戶。
開設一般賬戶需要什么?需要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這些證章正好都在李蘭香手上。
開設賬戶后,李蘭香將薩普泰公司臨時賬戶上的50萬元注冊資金轉入一般賬戶,并以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萬勇私章作為印鑒。
此時,委托方孫江海和清華泰豪公司對此一無所知。
一周后,2003年8月5日,李蘭香采取行動了。
她冒用薩普泰公司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萬勇的印章開出支票,在招商銀行總行營業部從薩普泰公司一般賬戶上提取現金5萬元,并轉賬44萬元至其他公司后提現。
共計49萬元,全部被李蘭香占為己有。
次日,李蘭香即關停手機,攜款潛逃回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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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發:7000元代理費引發的罪案
清華泰豪公司很快發現了異常。
按照約定,李蘭香完成委托事項后,應當將公司各類證章、賬戶資料等交還委托方,并收取7000元代理費。
但李蘭香突然失聯,證章也沒有交還。
更嚴重的是,公司賬戶上的50萬元注冊資金不翼而飛。
清華泰豪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賬戶上的錢是被人用支票提走的,而開具支票的印鑒,正是李蘭香保管的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警方很快鎖定李蘭香,并在南昌將其抓獲。
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49萬元,全部發還給清華泰豪公司。
04 庭審交鋒:詐騙、侵占還是票據詐騙?
2003年底,南昌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李蘭香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李蘭香利用擔任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片區管理員的職務便利,騙取該公司鈣鐵鋅奶340,260份,價值323,247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等等,起訴書的罪名和案件事實似乎對不上?
經查,起訴書確實存在筆誤。本案的基本事實應當是:李蘭香受委托辦理薩普泰公司工商登記,在持有公司證章期間,冒用公司支票騙取49萬元。
辯護人提出了不同意見:李蘭香主觀上沒有非法侵占的故意,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應構成侵占罪。理由是,李蘭香保管著被害人的財產,將保管的財產據為己有,屬于侵占行為。
同時,辯護人強調:清華泰豪公司在管理上有很大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05 法院認定:構成票據詐騙罪
南昌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是認定李蘭香的行為性質。
首先,排除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李蘭香與薩普泰公司之間不存在職務關系,她只是受清華泰豪公司委托辦理工商登記的代理人。因此,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其次,排除侵占罪。
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后非法占為己有。關鍵問題是:李蘭香是否合法持有薩普泰公司的財產?
法院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二:
第一,李蘭香受委托辦理的是公司設立登記,其代為保管的是公司證章,而非注冊資金。公司的注冊資金無需任何人保管,存放在銀行賬戶上。
第二,李蘭香不是基于對財物的保管關系實現對財物的占有。她并未直接保管著公司資金或資金憑證,僅依據手中保管的公司證章,并不能實現對公司注冊資金的占有。她主要是通過騙領、簽發、使用支票行為實際取得公司資金的。
這與侵占罪通過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合法持有物的方式完全不同。
第三,認定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金融票據作為工具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194條規定,票據詐騙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五類,其中第一類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票據而使用"。
法院認定:李蘭香利用保管薩普泰公司工商登記、經營證章的便利條件,以該公司名義申領、簽發支票并非法占有該公司財物的行為,屬于使用偽造支票的行為。
雖然李蘭香開具的支票形式上是真實的,但因未經權利人授權,非權利人意志所為,實質上是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因而無效。
李蘭香利用其保管的薩普泰公司相關證章擅自簽發支票并使用,將49萬元注冊資金據為己有,實際上同時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和票據詐騙罪。但因兩者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間的牽連關系,按照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以票據詐騙罪一罪處理。
南昌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判決:李蘭香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萬元。
06 二審維持:辯護意見再次被駁回
李蘭香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李蘭香上訴稱:將自己保管的被害人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屬于侵占而非票據詐騙;犯意的產生源于被害人不支付代理費用,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請求改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李蘭香的上訴意見。
法院認為:
第一,關于侵占罪的辯解不成立。李蘭香受委托辦理工商登記,在委托事項完成后,僅是臨時持有公司證章,而無權使用這些證章,對公司財物不享有任何經營、管理權利,不能認定公司財物由其保管。
第二,關于從輕處罰的理由不成立。李蘭香以被害人不支付代理費而產生犯意,不影響本案的定性,且原判對此情節在量刑時已經有所考慮。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7 關鍵爭議:侵占還是票據詐騙?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區分侵占罪與票據詐騙罪。
侵占罪的行為特征表現為:合法持有后非法所有,即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關鍵是"合法持有"。
本案中,李蘭香受委托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在辦理完成后,臨時持有公司證章。這是否構成"合法持有"?
法院認為不構成。理由有三:
第一,不存在對物進行保管的前提。作為財產犯罪的侵占罪,其侵占的對象應當是具體的財產或財產憑證。李蘭香受委托辦理的是公司設立登記,其代為保管的是公司證章,而非注冊資金。不能以對公司證章的保管,替代對公司財產的保管。
第二,李蘭香不是基于對物的保管關系實現對物的直接侵占。財產犯罪具有直接性,侵占罪也不例外。李蘭香僅依據手中保管的公司證章,并不能直接實現對公司注冊資金的占有;她主要是通過騙領、簽發、使用支票行為實際取得公司資金的。
第三,李蘭香的行為明顯具有更為嚴重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之于侵占罪,此類行為的危害性更大,不應以被害人是否主張權利、行為人是否拒不退還作為定罪要件。
08 法律啟示:票據詐騙罪的認定
本案明確了票據詐騙罪中"使用偽造票據"的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票據詐騙罪包括使用偽造票據和冒用他人票據兩種行為。
區別在于:
冒用他人票據,以真實、有效的票據既已存在為前提,是一種單純的使用行為。
使用偽造票據,包含著一個出票行為。盡管該出票行為具有表面上的真實性,但因未經權利人授權,非權利人的意志所為,根本上是一個偽造票據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因而無效。
本案中,李蘭香利用保管的公司證章擅自簽發支票并使用,屬于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應認定為使用偽造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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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特殊問題:虛假身份設立的公司能否成為被害單位?
本案還涉及一個特殊問題:薩普泰公司是用虛假身份證件設立的,這樣的公司能否成為本案的被害單位?
有意見認為:薩普泰公司是通過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公司,不屬于依法設立,49萬元應視為實際出資單位清華泰豪公司的財產。
法院不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公司采取登記成立主義。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成立之后,即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的法人財產權。
第二,公司登記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不必然意味著公司設立登記無效。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
這說明,公司登記瑕疵可以通過改正得到補救,并不當然導致登記無效。是否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公司登記機關決定。
在本案中,薩普泰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的瑕疵主要是提供虛假出資人證明文件,這對公司法并不構成根本違反,完全可以通過變更出資人得到改正。
在公司登記機關未作出公司登記無效的決定之前,在刑事司法中認定公司設立登記有效是妥當的。
因此,將薩普泰公司認定為本案被害單位,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10 警示:代理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本案對從事工商代理業務的從業者和委托方都有警示意義。
對于代理從業者:受委托辦理業務,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利用臨時持有委托方證照、印章的便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越界,等待的將是刑事責任。
對于委托方:委托他人辦理業務,應當加強管理,及時收回證照、印章,防范風險。尤其是涉及公司賬戶、資金的印鑒,更應嚴格控制。
本案中,清華泰豪公司在委托事項完成后,未及時收回公司證章,給李蘭香實施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機。雖然法院認定清華泰豪公司的管理疏漏不影響李蘭香行為的定性,但這種疏漏確實給公司造成了風險。
李蘭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5萬元。49萬元贓款雖然被追回,但其人生軌跡已經徹底改變。
為了7000元代理費,鋌而走險騙取49萬元,結果賠上13年自由,這樣的代價實在太過沉重。
【素材來源】
本文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蘭香票據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07號)相關判決書及司法文書整理。案件基本事實、判決結果均以法院認定為準,部分細節根據公開資料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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