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將法治建設深度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面依法治國作出全面部署。回顧2025年,法學理論研究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汲取法治實踐豐厚滋養,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學科理論研究均取得豐碩成果。《檢察日報》推出“2025法學理論研究盤點”專欄,梳理總結一年來部分法學理論研究領域的重點與成果,立足當下,展望未來,敬請關注。
2025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憲法學篇
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供有力理論支撐
◆2025年,全國憲法學工作者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扎根中國實踐、提煉自主概念,自覺加強中國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憲法學研究取得許多新進展。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中國式現代化是篤行法治道路的現代化,憲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未來憲法學研究將站在一個更新更高的起點之上。
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提出明確要求、作出重要部署,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憲法學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2025年,全國憲法學工作者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扎根中國實踐、提煉自主概念,自覺加強中國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憲法學研究取得許多新進展。2025年也是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40周年,在貴陽舉辦的學術年會以“全面深化改革與憲法全面實施”為主題,深入推動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注入新動力。
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結合當代中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提煉標志性概念、原創性觀點。有學者指出,新時代中國憲法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集成式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憲法觀,對世界憲法理論和法治文明作出重大原創性貢獻,深刻闡述了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據、內涵和實踐指向。有學者指出,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組成部分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志性概念,它以黨領導人民發展憲法為邏輯牽引,內含以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為基本前提的憲法生成論、以社會主義性質的人民憲法為載體的憲法本體論、以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為基本實現方式的憲法運行論。有學者指出,習近平文化思想可以為憲法關于文化制度規定的完善提供方向指引,應當根據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價值要求對憲法規定的文化制度進行修改。
“國家”是憲法學上的重要概念。有學者指出,國家作為自主、抽象的政治領域的法觀念面臨挑戰,如以大數據、人工智能、人機協作等為焦點的信息文明對統治關系和國際關系的重塑,如何捍衛新的國家自主性及其抽象國家觀念是構建自主知識體系必須直面的課題。有學者指出,憲法序言中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構建了未來理想型“國家像”的基本輪廓,而“文明”在現行憲法中使用8處,描摹了“一體多面”國家像中最具典范性的一面。有學者指出,憲法是實現國家整合的基石性制度工具,公民概念適合發揮國家整合的功能,符合國籍這一形式要件的“每一個人”都是憲法上的公民,都能被納入政治共同體和社會共同體。有學者討論了國家與社會的三種關系結構:一是吸納結構,憲法將社會納入國家制度,消解其間的二元區分;二是相對結構,社會構成國家的調控對象,并通過民主途徑影響政治決策;三是并列結構,社會與國家共同承擔福利供給的憲法承諾。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有學者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以人大制度作為制度載體,要進一步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強化基層自治,進一步擴大統一戰線,以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為抓手,全面和系統地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有效實現。有學者認為,人民民主專政強調人民民主的方式和手段,內含“人民民主”這一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即人民民主與專政的結合是通過落實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實現的。有學者認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秉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價值理念,恪守“人民始終在場”的權利話語,從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維度彰顯人民主體地位。有學者認為,需要在憲法中明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地位,將“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面寫進憲法性法律。
憲法原則是憲法內涵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社會主義原則,有學者認為,該原則的憲法效力體現為整合、統領和限定法律體系內部的概念、規范和價值,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在法律和事實的可能范圍內實現社會主義的價值和目標。關于平等原則,有學者認為憲法第33條第4款不應僅理解為確立權利和義務一致性原則,而日益被視為平等原則的具體化,可將其作為反特權條款構成平等原則的特別注腳。
憲法與部門法
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是憲法學的重要課題。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既是發揮憲法根本法功能的必須,也是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的基本途徑。
行政法的法典化需要強化憲法基礎。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典具有授權、控權、保障公民權利和實現國家富強等四方面憲法功能。有學者認為,憲法對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要求為行政法典編纂提供立法權力來源,憲法中的行政任務和部門職能確立了行政法典的立法內容構成,憲法的最高規范效力劃定行政法典的立法裁量邊界。有學者認為,在制定和實施發展型行政法時應秉持法律保留原則、謙抑和輔助原則、正義和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以發揮其正面功能,化解其潛在風險,指明立法方向,約束行為邊界。有學者認為,行政一體具有憲法功能,一是強調國家機構層面的功能性分權,二是強調區分不同領域的行政任務并進行合理分配,三是強調對科層制組織和非科層制組織的監督以及資源的控制管理。
有學者提出完善憲法中的國家安全條款的四方面要求,即國家安全概念的法定化精準化,為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提供根本法基礎,補強非傳統領域國家安全憲法條款及其法律實施體系,明確國家安全和公民基本權利平衡的基本要素。
有學者認為,憲法為“人民城市”提供根本規范依據,形成落實立法任務、實現立法引領、延拓立法空間、構成立法拘束的四層次依憲立法制度。
有學者對虐待罪作出評價,認為保護家庭和保護婦女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保護義務,二者為相互競合關系,刑法應根據憲法,啟動虐待罪名體系化,構建“一般保護加特殊保護”的梯次遞進結構。
有學者分析公司法的憲法基礎,公司法通過保護經營自主權和職工民主管理等基本權利,使憲法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在公司法范疇延伸,同時憲制理論中的分權制衡等民主原則在公司治理中得到應用。
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的理論基礎。有學者指出,中國“積極—使命型”憲法之基本權利屬于發展主義型式,由國家積極治理主義和政治經濟社會一體化建設邏輯所決定。有學者提出建構“基本權利—國家義務”和“基本權利—私主體義務”雙重關系結構的基本權利規范分析框架,并認為基本權利保護義務的權利基礎應從自由權擴展到包括自由權和社會權在內的所有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保護義務關系結構中的私主體關系應限定為私權力關系。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間接效力說應為通說,既能實現民法對私人之間實力落差的有效回應,又能維護民法之本。
人權與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實質性”代表性論斷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是對“形式性”西方人權觀的理論超越。有學者認為,人權條款入憲推動了基本權利解釋學的革新,人權條款賦予各具體基本權利受尊重權與受保障權雙重權利性質,可輔助其他條款證成未列舉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我國當前宜按照漸進穩妥路徑明確中止治療行為中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減免規范。有學者認為,基于我國憲法,人體基因科研人權倫理觀作為一種憲法倫理觀,可以闡釋人的尊嚴、生命健康、科研自由等不同位階的權利內容。
基本權利限制。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干預具有三重結構,即干預的主體必須是本國的公權力行為,干預的客體是事實上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要具有因果關系。有學者認為,法律保留本質上涉及立法與其他國家機構之間的權限分配,其適用需借助實質的判斷標準,即“本質重要性”標準,要突破法律保留完全形式化、受民主原則支配的一面,應融入法治國原則的邏輯。有學者分析了基本權利的干預保留,認為在保留范圍上應對不同種類的基本權利實行不同層級的保留,在保留主體上區分職權保留和行為保留從而解決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命令能否保留基本權利干預行為的問題,在保留程度上恪守干預保留的核心是干預行為保留從而明確干預要有具體的行為依據。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限制的明確性要求具備可預見性、不能涵蓋過廣和能夠通過解釋或者判例確定等三個要件。只要立法者意圖明確,即使法律語句存在客觀的不明確,仍然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或者案例群等方法予以確定,并不違反明確性要求。
具體基本權利。關于自由權,有學者分析人身自由權的刑事程序保護,認為刑事拘留只有在滿足緊急情況且只是作為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條件下才符合憲法;有學者認為,憲法對逮捕的規定是將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羈押審查決定權交由法院和檢察院的專屬性、排他性授權的制度設置,其外延應涵蓋一切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羈押性強制措施,應當完善逮捕條件以減少不必要不合理的逮捕適用,并對拘留和監視居住作羈押屬性剝離的合憲性改造;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的被告人辯護權應當解釋為基本權利,其保障核心是辯護人或嫌疑人、被告人以提出辯護意見、參加庭審等方式維護正當權益。關于社會權,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上的社會權可以分為保障人的最低生存需要的保障型、維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維持型和提高現有生活水平的改善型,社會權保護范圍的核心是給付的量,社會權保護范圍的邊緣是給付的對象、時間、條件等;有學者認為,行政立法對社會救助規則的合理性近乎享有完全的判斷空間,基于社會救助權的保障要求與救助標準的動態調整需求,需設定體系化的審查方法。
新興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環境權的規范意涵具有高度模糊性,環境相關的多維利益面向呈現互動的環境權法律保障機制,促進環境權的實體與程序融合。有學者認為,憲法上的環境權只有在與健康密切關聯的情況下才能得以主張,應從不受侵犯、風險預防、積極保護之請求等三方面界定環境健康權。有學者分析憲法上的安全權,認為從規范要素視角看,安全權與自由權存在于同一憲法條文之中,形成“一體兩權”的格局。有學者認為,健康權作為一切健康訴求的規范基礎,構成健康中國制度化建設的基石性權利,中國語境的健康權呈現為公私復合、消極屬性與積極屬性交融的綜合性權利。
數字時代的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的憲法基礎是個人信息自決權及其基本權利功能,自動化決策應受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法治國原則的拘束。有學者認為,數字社會應立足發展權所蘊含的參與、促進、享受權能,以及共享權所蘊含的平權、共建、普惠內涵,構建平等數字社會。有學者分析數字發展權,認為將其融入發展權概念體系,可以“條件—機會—實現”的理論架構完成數字化發展的制度建構,更好保障人民的數字化發展權益。有學者認為,“數字人權”應在價值層面堅持“人性保留”原則,在規范層面維護憲法共識,在實踐層面構建公私協作的保障機制。有學者認為,以基本權利模式保障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具有必要性,可通過基于基本權利雙重屬性的實踐性滿足以及基于憲法序言及其規范價值兩個向度論證。有學者認為,數據是社會化程度極高的新型生產要素,數據確權中的不同立場應在憲法共識體系中找到支持。
基本權利的制度體現。有學者認為,我國經濟憲法的實施應以平等的制度供給與差別對待的合憲性審查齊頭并進,具體指向市場主體規則平等、優化公平競爭審查、禁止歧視性分類、確立統一尺度的嚴格合憲性審查基準等方面。有學者認為,復雜面向的民生保障問題首先應被理解為一種個人之先在義務,應將民生保障作為憲法確立的國家目標予以解釋、實施和監督。
特殊主體的基本權利。有學者認為,婦女獲得憲法權利主體地位,成為人格獨立的法律關系主體,是現代婦女權利體系形成的制度基礎。有學者認為,突破老年人權利保障困境,需要反思和重構現代權利理論,將老年人視為權利主體的核心之一,并對現代權利理論所關注的自主和利益作出積極保障和扶助實現。有學者認為,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是以殘疾人為本體和主體,涵括尊重、平等、共富、賦能、參與、發展等要素的殘疾人人權保障價值體系,以集成式政策引領、體系化法律保障、多主體合力推進、國內國際協調統籌為鮮明特色的殘疾人權利保障體系。
國家制度與國家機構
人大制度。有學者分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關系,認為二者既能分別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對外發生法律關系并各自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又能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作為其內部的“機構”“人”“財”“物”之聚合體。有學者認為,合憲性審查、法律草案審議、法律修改和執法檢查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自我監督的典型形態,其有足夠的內生及外在驅動。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是在權力一元化基礎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職權,其受授權事項和立法權樣態的雙重限制。
央地關系。有學者認為,中央積極性在“兩個積極性”的內在結構中處于關鍵地位,地方積極性最終以服務中央積極性為旨歸,而“中央的統一領導”正是中央積極性的憲制表達;有學者認為應完善央地互動關系,一是通過事權區分界分央地立法權屬,二是借助政策法律化暢通互動渠道,三是經由立法協同拓展互動形式;有學者認為,應明確生態環境領域法典、單行法和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實現央地生態環境立法權與法律規范的差序配置。
地方立法制度。有學者認為,對于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應依“發揮比較優勢”“動態調整”“職權法定”為主導、輔助及兜底原則進行分工。有學者認為,經濟特區立法需要從中央專屬立法事項的適度共享入手實現經濟特區法規的“增量控制”,并從現有經濟特區法規的有效清理入手實現必要的“存量減負”。有學者認為,地方性法規暫停適用對既有法秩序造成影響,應明確對地方性法規暫停適用的規范要求,構建相應的規范體系和備案審查機制。有學者認為,基層立法聯系點應側重科學立法,注重維護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審慎對待聯絡員、信息員的“準代議功能”。有學者分析設區的市“基層治理”立法權限,認為需界清基層治理參與主體的權責關系,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治理和基層議事協商,優化網格化管理,拓展基層民主實踐。
區域協同立法。有學者認為,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得立法共識難以達成,應加強中央立法機關的頂層設計和統一指導作用,健全區域協同立法制度體系和常態化工作機制。有學者分析京津冀協同立法,提出構建科學立法體系的改革創新路徑,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舉措、協同立法體系層次構建,以及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和統一司法審判標準。有學者認為,要通過差序聯動的區域經濟法治體系引領、回應和解決區域經濟法治各環節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質生產力實現區域間的協調發展。
行政、監察與司法制度。在行政制度方面,有學者認為,政府工作報告是一項憲制安排,其內含的政府施政行為應當符合憲法規范、契合憲法原則、保障憲法權利、接受憲法監督的合憲性要求。在監察制度方面,有學者認為應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法理基礎,進一步完善申請變更權和申訴權的程序,健全監察強制措施內部監督程序,優化監察強制措施與調查措施適用程序;有學者認為需從目的論層面把握反腐敗法律制度體系的統一,以反公權力濫用的合目的性決定解釋方案,重點考察具體法律規范的價值統一。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學者認為司法解釋應作為制定法的一部分融入制定法體系,以法政策為基礎重構司法解釋。
憲法實施和監督
合憲性審查。有學者認為,備案審查對象是規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國家行為,合憲性審查是一種全過程、全領域、全方位的憲法監督,其功能是備案審查無法替代的。有學者認為,根據審查主體對合憲性審查是否享有裁量空間,可分為羈束性審查與裁量性審查兩種,前者可分為基于法定職責的審查與基于依憲執政要求的審查,后者則是指基于憲法監督權的合憲性審查。有學者認為,篩選合憲性審查對象的規范性標準,首先應是公權力行為,其次應具有可審查性,再次是合法性審查機制應已用盡。有學者認為,法律案合憲性審議并非嚴格意義的合憲性審查,但有促進憲法實施的功能,制度完善的重點在于審議姿態的轉變、審議程序的革新以及建立合憲性審議與備案審查之間的憲法對話。
備案審查。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審查制度包括備案時審查、備案后審查和“不適當”審查三種,三種模式都涉及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等審查類型,但在審查基準、審查強度等方面有所不同。有學者認為,備案審查的對象應從規范性入手界定規范性文件的內涵,審查內容應確立“先合法性審查后合憲性審查再適當性審查”的順序,審查程序應厘清申請要件、啟動要件、審查要件之間的關系,審查結果的溯及力應從沒有新法情況下判決的既判力是否值得維持和有新法情況下是否應當保護當事人對舊法的信賴利益的角度進行分析。有學者認為,需要發展備案審查制度的功能,維護“法制統一”功能應讓位于維護“法治統一”功能,保護合法權益功能的外延應從抽象權益延展至綜合權益,推進有效治理功能應通過法理立制實現一種規范上的制度自覺。有學者認為,立法事實變遷目前被作為適當性審查標準的情形之一,應將其作為合憲性、合法性審查標準的情形之一。有學者認為,作為“廢止規范”的備案審查具有指令式規范、商談式規范、處理式規范三種形態,它們分享共同的“跨程序拘束力”,具體可分為跨程序處分力、跨程序構成要件效力和跨程序制裁力。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可逐步以詢問、聽取報告等方式替代,適當性審查應尊重權力分工,基于不同對象類型化采用柔性處理方式。有學者分析備案審查與合憲性審查的銜接,認為應堅持集中審查的合憲性審查模式,樹立不同審查主體協同共治的理念,并以溝通協商機制實現協同。
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有學者認為,應結合憲法關于各國家機關職權職責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國家監委、最高法、最高檢以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在報告憲法實施情況時的具體事項。有學者認為,應按照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主體、其他國家機關參與的原則,在由憲法實施情況專項報告和以國家機關工作報告為載體的憲法實施情況報告構成的報告譜系的基礎上,確定報告主體和接受報告主體,明晰報告內容及其表達等關鍵點,明確專項報告的時段選擇、內容獲取、審議發布等程序規范。
憲法監督。有學者認為,憲法監督需圍繞“保證憲法實施”展開,現行憲法從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標準等維度構造了實質主義憲法監督體系,其表征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央與地方貫通互動,以及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協同作業。有學者分析憲法監督體系與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關系,認為黨內監督與憲法監督的對象都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但黨對黨員的監督屬于自我監督,而憲法監督體系中的各類監督屬于外部監督,實質屬于黨的自我革命的范疇。
加強憲法學研究的展望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十五五”時期是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中國式現代化是篤行法治道路的現代化,憲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未來憲法學研究將站在一個更新更高的起點之上。
一是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強烈的歷史自覺、歷史主動,站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的歷史高度,堅持根植中國本土、符合中國國情的憲法觀,努力構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憲法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
二是堅持面向中國實際,始終緊扣國家一個時期的根本任務和發展目標,以解決中國問題為基本使命。理論聯系實際是憲法學研究的本色。要緊密結合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和對策支持。
三是堅持宣傳、教育、研究共同推進,堅持知識普及、理論闡釋、觀念引導全面發力,完善憲法宣傳教育工作格局,鞏固中國憲法理論在我國法治教育中的指導地位,講好中國憲法故事,高度重視培養青年學者,使憲法學研究事業薪火相傳,繼往開來,人才輩出,憲法學研究隊伍不斷壯大。
(作者分別為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鄭淑娜,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于文豪)
第9682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 | 檢察日報·理論版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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