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呀,就看事情是不是你做的。
如果是你做的,該認就認,可以追求一個從寬的處罰。但如果不是你做的,那當然不能認了。
![]()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1.我們一直都講抗拒從嚴,坦白從寬。但是這幾十年來一直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支持。
由此也導致了實踐中甚至出現“坦白從寬,牢底坐穿”這種說法。
不過,從2018年開始不一樣了。
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新加了一項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對于任何案件都是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結合兩高《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于從偵查階段就開始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刑期最多可以減少30%以下。
這就讓坦白從寬的制度有了正兒八經的法律支撐。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中也明確規定,即便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公檢法機關也應當堅持證據標準,不得降低對證據的要求。
也就是依然要求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明確禁止因為被告人認罪認罰而降低辦案標準。
2.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與被告人進行量刑協商。
如果達成一致,檢察院會讓被告人簽署一個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這個具結書上,會載明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自愿認罪,同時對相關的量刑建議表示認可。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個量刑建議一般是明確具體的,包括明確的主刑,明確的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
比如會明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對于這個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以后,在沒有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的5種特殊情形的情況下,均應予以采納。
即便法院經過審查后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也應先詢問檢察院是否調整量刑建議。
只有當檢察機關仍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之后的量刑建議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才可自行調整。
3.由此,只要你簽署了認罪認罰協議,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依據檢察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判決的。
那么,你是否認罪認罰,就看你是不是真的從事過指控的這個違法犯罪活動了。
如果相關的事情的確是由你實施的,那么建議你還是簽署為好。
如果相關的事情并非你所實施的,那么你還是應當堅持自己的觀點,而且如果自己對證據有什么疑問,或者你自己有什么證據,均應及時向檢察院提出。
這里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事實是你實施的,但是你認為相關的性質并不準確,比如說認定的罪名不對。那么對此你一樣可以提出,因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并不影響認罪認罰的認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