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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于2023年6月在家中去世,終身未婚、無子女。其父母早年已故,僅剩兩位同胞兄弟姐妹:姐姐趙秀蘭、弟弟趙志剛。
趙建國名下留有一號房屋一套,系其個人財產(2010年離婚調解書中明確歸其所有)。趙秀蘭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依法繼承該房屋二分之一份額。
趙志剛辯稱:自己應多分,理由包括:
趙建國生前主要由其夫婦照顧;
趙建國的后事由其操辦;
購房款由其實際支付;
趙建國去世后,其出資4.8萬余元裝修房屋。
為證明“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趙志剛申請兩名證人出庭。證人稱:“經常送餃子”“幫忙交房款”。但均承認:
趙建國生前生活能自理,可獨自做飯、遛彎;
一人2001年已搬離,另一人近年長期在國外。
趙秀蘭反駁:趙建國身體健康,無需特殊照料;所謂“照顧”僅為親戚間正常往來,不構成法律上的“主要贍養”。
趙志剛提交銀行流水、裝修收據,但無法直接證明購房出資或長期照料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趙秀蘭、趙志剛各繼承50%產權份額;
? 駁回趙志剛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
核心結論:僅有“送飯”“聊天”等日常往來,不足以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三、法院說理
法定繼承,姐弟同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趙建國無配偶、子女、父母,其遺產由兄弟姐妹依法繼承。
“主要贍養義務”需實質性付出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勞務扶助的,可多分。
但本案中,趙建國生活完全自理,無重大疾病需長期陪護,所謂“照顧”僅為親情往來,未達到“主要扶養”程度。
購房出資主張證據不足
銀行流水未顯示直接支付房款,亦無購房合同、付款憑證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死后裝修費用不影響繼承份額
房屋裝修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屬另一法律關系,可另行解決,不構成多分遺產的理由。
證人證言缺乏客觀性與證明力
證人或長期不在本地,或陳述模糊(如“順理成章應歸弟弟”),無法證明持續、實質性的贍養行為。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多分遺產”門檻很高:必須證明長期、持續、實質性的經濟支持或生活照料,偶爾送飯、節日探望不算;
被繼承人生活自理 = 難以認定“主要贍養”:若老人能獨立生活,法院通常不支持多分;
購房出資需直接證據:銀行流水需與購房時間、金額匹配,并有合同、收據印證;
死后支出不計入遺產分配:喪葬費、裝修費等,不能作為多分遺產的依據;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證據:感情上“付出多”,不等于法律上“可多分”。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無子女老人面臨身后財產分配問題。若希望特定親屬多分,建議生前訂立遺囑,或通過贈與、共有等方式提前安排,避免身后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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