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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3月,小淑與某舞蹈機構簽訂《舞蹈會員協議》,約定由某舞蹈機構為小淑開展爵士舞教學、訓練,小淑報學的舞蹈班為單項年卡,期限為2024年3月23日—2024年6月22日,一年內免費復訓,費用5180元。
期間,在2024年4月,小淑因工作繁忙每周僅能上一次舞蹈課為由,要求某舞蹈機構暫停舞蹈課。某舞蹈機構稱需升級為精品班,最長可停卡一年。之后,小淑向某舞蹈機構支付升級費用3780元,累計支付8960元。升級后的雙項精品班卡項有效期為學習期三個月、兩年內免費復訓。2024年6月23日,小淑因工作變動要求某舞蹈機構停課一年,某舞蹈機構表示同意。
2025年1月初,小淑因交通事故導致頭部、胸部、手部、膝關節等多處損傷,小淑遂以病情較重,需要兩年才能恢復為由,與某舞蹈機構協商退款事宜,某舞蹈機構則稱已超過學習期只能延期,不同意退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小淑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淑與某舞蹈機構簽訂的《舞蹈會員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小淑訴請退款的請求權基礎為解除案涉服務合同。
關于小淑能否解除案涉服務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本案中,小淑因手術治療身體尚處于恢復期,無法繼續接受相關的舞蹈訓練服務。雖某舞蹈機構同意將課程卡延期至小淑身體恢復之日,但小淑對此不同意。
考慮到本案合同具有人身屬性,雙方因本案爭議已失去信任基礎的情況下,加之小淑身體何時恢復尚不可知,繼續履行合同客觀上已無可能和必要。故小淑主張解除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關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責任劃分及退費金額確定,案涉舞蹈課程卡經升級為雙項精品班,小淑申請停卡時間為2024年6月23日,此時合同約定訓練期三個月已結束,應視為小淑已經接受三個月訓練期,剩余兩年的復訓期。小淑支付的費用是基于整個課程卡的服務內容,包括訓練課和復訓課,即使復訓在形式上被標注為“免費”,但實際上為課程卡整體價值的一部分,其與訓練課相互關聯,共同構成小淑購買課程卡的完整體驗。
故某舞蹈機構抗辯小淑支付的費用對價已通過主課程完全實現,復訓期屬免費附加服務,非合同對價組成部分,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鑒于剩余復訓期與主課程三個月存在一定區別,不能僅以時長作為課程價值判斷的標準。
綜合小淑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考慮到“單項年卡”和“雙項精品班”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復訓期時間長短區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情認定某舞蹈機構返還小淑復訓期費用5000元。
法官說法
區別于普通消費,這種消費模式有何特點?
本案中,小淑預先支付全部舞蹈課程費用,由某舞蹈機構在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向小淑提供舞蹈訓練服務,這種預先支付費用、分次享受服務的消費模式,屬于預付式消費,常見于健身、教育、美容等服務行業。這種消費模式履約周期長,較為依賴經營者的長期運營能力,消費者需要面臨一定風險。
辦卡預付了一定費用后,中途因個人原因,如工作調動、身體不適、個人意愿等情況變動不再繼續鍛煉,卡內余額可以退還嗎?
可以。消費者享有預付消費退款、轉卡、合理延期的權利。實踐中,很多機構以辦卡時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該卡遺失后不補辦”等“霸王條款”為由,拒絕退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類格式條款無效。因此,卡內尚未消費的預付款可以退還。
能退多少費用?
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并無違約或者過錯行為的,應結合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服務內容的價值構成、消費者的過錯程度,考量經營者已經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量占約定總量的比例、約定的計價方式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如何向商家主張退費?
和商家溝通協商;可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介入進行協調處理;尋求綜治中心組織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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