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武漢1月5日電 (記者 武一力)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5日發布一批長江大保護十周年典型案例,涵蓋長江干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多個司法實踐領域。
其中,被告人張某民等1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湖北境內首起長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自2014年起,張某民進入并逐漸控制長江燕窩水域非法采砂行業,收取“保護費”,網羅多人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團伙對控制范圍內的采砂船舶實施打砸、驅離,購置作案工具,通過發工資、賠損失等手段籠絡人心,在當地造成重大影響,非法控制相關采砂行業并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判處張某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鎮江市自來水公司訴韓國某銀行投資公司水污染損害賠償案是一起社會關注度高的船舶污染案件。2012年2月2日,FC輪(所有人為韓國某銀行投資有限公司)靠泊鎮江某化工碼頭卸貨時,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存在缺陷,將約44噸苯酚直接排入長江,導致自來水廠出水揮發酚濃度超標9.4倍。
鎮江市自來水公司訴至武漢海事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被告不服上訴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事實認定、賠償金額及利息,改判賠償款從其設立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受償。
十堰市某工貿有限公司、古某某污染環境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水污染防治案件。2015年5月1日,該公司廠房搬遷,生產負責人古某某明知老廠房無污水處理能力,仍安排工人在此電鍍生產,導致電鍍廢水未經處理非法外排。經檢測,廢水中總鉻、六價鉻、鋅濃度分別超出國家排放標準88倍、401倍、6.8倍。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公司及古某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和古某某均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該公司及古某某積極認罪悔罪,判處公司罰金1萬元,古某某拘役四個月。該公司及古某某以污染后果較輕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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