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的時候說
給我錢我才和你結婚。
最后婚沒結
那這錢還能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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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開化縣的涂某在相親微信群中認識了蔣某。很快,涂某就在微信上正式表達了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
蔣某提出,涂某先給一些“彩禮”,兩人一起生活一段時間看看。如果覺得合適,明年去領證,到時候再另給彩禮18萬元。
一上來就要錢,對方是不是不太靠譜?但考慮到自己確實想結婚,涂某同意先給2萬元。
然而,此后,兩人因異地面沒見上幾次,蔣某卻總是以各種理由向涂某索要錢款。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涂某陸續通過微信轉賬等給了蔣某5萬余元。
不久后,蔣某開始拒接、無視涂某的電話,對涂某領證的提議也采取推脫、逃避的態度,并多次表示要再給錢才能領證。最終,涂某決定結束戀愛關系。
然而,對于這5萬余元,雙方卻各執一詞。涂某認為這是蔣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今婚沒結成,錢款理應返還。而蔣某則認為這是雙方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如今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自然不需返還。
于是,涂某將蔣某告上了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贈與的錢款。
法院會支持涂某的請求嗎?借婚姻索取財物,和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該如何區分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蔣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度,僅僅是為了滿足自身的物質欲望,借婚姻不斷向涂某索取財物,這不僅違反民法典規定,也違背婚姻倫理、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涂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蔣某所得的5萬余元款項,應當全額退還原告涂某。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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