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出臺灣民眾黨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其在民意代表任內(nèi)涉嫌詐領助理費新臺幣11萬多元,自2024年7月26日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2025年12月16日二審大逆轉改判貪污罪無罪。臺灣“高等檢察署”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5日下午正式遞狀向臺灣“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也讓高虹安涉貪案未來有三種發(fā)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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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更審通常需要至少1年到2年或甚至更久的時間,因此應不至于影響高虹安競選連任,只是若高虹安案件進入更審程序,其若順利連任,第2任期能否做完則將存有變數(shù)。
高虹安被控2020年民代任內(nèi),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認定高虹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2罪,從重依職務詐欺貪污罪,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案經(jīng)高虹安上訴后,二審高院改判高貪污罪無罪,僅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檢署”在“高院”改判后第一時間就表示將研議上訴,果然在歷經(jīng)上訴期限20天的最后一日,“高院”在5日下午壓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高檢署”認為,高虹安涉貪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隨著“高檢署”上訴三審后,未來高虹安涉貪案將有三種可能結果。
第一種結果比較單純,也是對高虹安最有利的狀況,就是“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上訴,則其案件將終結審理,全案確定。
第二種結果是“最高法院”發(fā)回“高院”更審,高院最后仍判決貪污罪無罪,“高檢署”雖依法可再提出上訴,但就會進入猶如現(xiàn)狀般的法律程序循環(huán),不但曠日廢時,也不影響高虹安的市長任期或爭取連任權利。
第三種結果則是對高虹安最不利的狀況,就是“最高法院”發(fā)回高院更審后,“高院”再次改判高虹安貪污罪有罪,不管刑期如何,高就算連任成功也得再次面臨被停職的處分。
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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