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寧波“小洛熙事件”熱度在網上未見明顯下降,在微博輸入“寧波”二字,微博智搜立馬顯示的就是“小洛熙醫療事件”。還有“許洛熙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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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網上看到“長湖霸王花”的一篇文章《小洛熙事件輿論翻車預警:悲劇被消費,悲痛被利用,一場悲情敘事的公關陷阱》,更是感覺這個事件非同小可,不可小覷,其盤根錯節恐怕真的出乎我們很多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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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洛熙事件”,網上的聲音分歧很大。
家屬觀點認為患兒缺損較小,可能自愈或無需立即手術,質疑醫生過度治療。
醫院則強調缺損對5月齡患兒生長發育影響較大,手術指征明確。
專業人士認為:心臟手術風險較高,需綜合評估缺損大小、位置及患兒整體狀況。尸檢顯示的1.0cm×0.9cm缺損在嬰兒中屬中等大小,是否需手術存在醫學爭議。
這個“事故”最終醫院還是付出了慘痛代價。寧波市衛健委調查認定:
醫療團隊過錯:風險評估不足、手術操作過失、術中突發情況告知不及時、術后監護處置缺陷。
醫院管理問題:醫療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風險防范能力不足、應急處置不力、人文關懷缺乏。
處罰措施:給予婦兒醫院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院長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副院長免職處理。婦兒醫院免去主刀醫師外二科(心胸)主任職務、暫停其診療活動;免去麻醉醫師的科主任職務、暫停其診療活動;暫停兒童重癥監護病房主管醫師診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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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2月14日的寧波官方通報中,有這么一段話:“評估專家組一致認為,該患兒的冠狀靜脈竇型房間隔缺損不能自然閉合,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征,無手術禁忌癥。對于手術時機的選擇,評估專家組意見有分歧,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確。”
“對于手術時機的選擇,評估專家組意見有分歧,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確。”看看,在醫療專業問題上,專家們的觀點也是存在分歧的。
“小洛熙事件”上,很多網民不是專家,不是醫護人員,甚至很多人從來沒完整看完官方通報,就急不可耐地紛紛發聲。很多發聲都是針對技術性問題的,對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業喊打喊殺,我就不知道哪里來的勇氣?是梁靜茹給的嗎?
筆者也時不時發個聲,但基本上不針對技術性問題,因為我確實不懂。不懂就不要裝懂,不懂就得少安毋躁(頂多談談醫療的法律問題)。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完成后”,有了權威聲音,再嘮叨嘮叨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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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我看到的一個頗專業的文章,又讓我產生提前嘮叨嘮叨的沖動。文章來自公號“醫聲醫語”,看這名字很像專業號,但我又不能完全確定。
醫聲醫語:|尸檢報告清晰判定,小洛熙的死亡原因是“繼發孔型房間隔缺損修補術并發心力衰竭、呼吸功能衰竭”。臨床數據顯示,復雜先心病+早產+極低體重患兒,術后心衰發生率高達20%-30%,屬于醫學上無法完全規避的高概率風險。更何況小洛熙還有基因突變、代謝缺陷等問題,進一步削弱了心肺功能儲備,無法耐受手術創傷。|
這段話其實我沒看懂,但“屬于醫學上無法完全規避的高概率風險”,這十幾個字我看懂了,這和法律大致有關。這個簡單說,就是醫療活動的風險。再直白說,任何醫療活動都有風險,沒有包治百病的手術,沒有起死回生的醫生。醫療活動本身就是高風險活動,這是一個基本邏輯,是我們每一個人必須面對的。
風險意識是每一個患者和家屬必須有準備的。也正是如此,在進行醫療活動前醫院方通常都有風險告知,并讓患者方簽署風險告知書,就是說你在接受服務前知悉并認可醫療活動的風險。也只有你知悉和認可醫療風險,醫生才敢(愿)為你做手術。如果你認為來醫院看病篤定會好,沒有任何風險,醫生是不敢“接單”的。
不要說看病了,就是來找我們律師,律師也不能承諾結果。醫生也好,律師也好,他們的服務是沒有“包”的(若是“包”,那就違規了),不問結果,只注重過程,這就是醫療活動。“醫聲醫語”強調了高概率風險,我認為是有一定意義的,這是醫療活動的科普,也是醫療服務的辯證法。民法典對醫療損害責任也是此精神。
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再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兩條款充分說明,醫療活動有了損害后果并非就一定導致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機構是否擔責要和其“過錯”和未盡相關義務有關。在醫療損害問題上,倒果為因是不正確的,以結果來關聯“過錯”也是不正確的。
寧波“小洛熙事件”上,對于廣大網友來說,不能人云亦云,不能偏聽偏信,更不能以網上的聲音大小來評判是非曲直,我們期待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出來后厘清責任,包括責任大小。
假以時日、少安毋躁,正如“許洛熙媽媽”所言:#相信黨,相信國家,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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