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新規元旦施行,來看一起狗咬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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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下午3時許,保康縣城一農貿市場,市民王女士(化姓)帶孫子一起購物時,被一只未拴繩的中型犬咬傷。王女士與犬主人交涉,但對方試圖推諉責任。雙方協商未果,王女士報警求助。
最終,警方認定犬主人未對犬只采取束犬鏈等有效管束措施、未盡到法定看管義務,是導致此次傷人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遂依法將趙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保康的這起狗咬人肯定符合該規定了,處罰那是必須的。
據報道,保康辦案民警介紹,警方將依法對犬主人給予處罰,同時將組織雙方當事人就醫療費用等相關事宜進行調解。“處罰”,怎么個處罰?
目前在網上未看到該地警方的藍底白字,筆者非常希望當地警方來一個痛快的大快人心的處罰,最好是行政拘留的處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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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縣是襄陽市的。我看到“平安襄陽網”上的新聞,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報道稱“警方擬依法對犬主人給予罰款處罰”,此處所見處罰措施是罰款,不過有一個“擬”。如果單純一個罰款,我認為不解氣,不徹底,但比起歷史上沒有處罰還是好多了,進步多了。
就此事件,保康警方明確表示將聯合社區、城管等部門開展常態化規范養犬宣傳與整治行動。這一舉措體現了從“單一執法”向“綜合治理”的轉變。未來,通過基層組織(如社區、物業)的參與,實現養犬管理的日常化、精細化。
希望未來對狗的治理齊抓共管,比如物業對遛狗不拴繩行為進行警告并上報,社區組織養犬知識培訓,城管部門負責不牽繩狗和流浪犬收容等。這種“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模式,有助于形成養犬管理的合力,有助于無良無法無天的狗主人養狗之前先做人。
而從該事件犬主人“推諉責任”的表現,暴露了部分養犬者法律意識淡薄、責任缺失、胡攪蠻纏的尿性,同時也顯現了有關部門普法不到位,普法不深入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精神沒有貫徹教育到養狗人,沒有入心入腦入靈魂,養狗人缺乏對生命的敬畏之心,這方面的問題或許才是不牽繩遛狗的本質之所在。
非常希望警方通過公開的嚴厲的處罰案例,向公眾傳遞明確的信號:養犬是個人愛好,但需承擔社會責任,違法遛狗將面臨罰款和拘留。更希望襄陽保康警方抓一個典型,打響湖北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規施行違法遛狗第一槍(也可能是全國第一槍),給全國的公安部門樹立榜樣,做好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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