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減負降本工作部署,結合《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等相關要求,浙江對支持企業減負降本方面的8個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減負降本的通知》,對需保留并延續執行的條款進行了匯總通知。
《通知》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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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優惠政策
貨車、掛車、專業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四種車輛的車船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按法定稅額幅度的最低水平執行,其他車輛的車船稅適用稅額標準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2011〕96號)執行。
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可按照《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實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3〕5號)、《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進一步實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3〕6號)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企業,可疊加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落實《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優惠貿易協定及安排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企業享惠水平。
對符合《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及核電項目業主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按《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等文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國家和省明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費項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轉為經營性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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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企業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緩減20%,執行時間: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延續執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要求參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職業培訓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4〕34號)。
在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城市,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勵其向周邊中小企業員工開放入住,租金參照同等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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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5%;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3%。
用好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連續貸+靈活貸”貸款模式。加大無還本續貸支持力度,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做到應續盡續,階段性拓展適用對象至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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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用能成本
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可以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生活用氣,可選擇執行居民氣價;已實施階梯氣價的,可按當地居民第一檔氣價的1.1倍執行。
對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不分攤天然氣發電機組容量電費;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時,不參與成本補償費用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
對全省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業采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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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以有償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底價可按照成本逼近法等方式評估后確定。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
加強“騰籠換鳥”專項經費落實。2027年底前,各地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為“騰籠換鳥”專項經費,重點用于盤活工業用地、企業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產業園區配套設施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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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業外貿成本
各級政府將匯率避險增信服務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扶持政策范圍,按照不超過1%擔保費、0.12%再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計算基數為擔保保函額度)。
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提升小微企業政府統保平臺的保障力度,對平臺適保企業實現應保盡保。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給予不低于60%的補助,階段性根據重點國別需要提高補助標準至80%,單家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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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涉企服務
加快涉企專項資金兌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則快、能早則早原則,分類推動各項財政惠企資金直達快享、及早發力。各地對數據核校類、資格定補類項目,要利用大數據簡化手續,原則上剛性兌付;對考核評比類項目,要加快評選,限期兌現;對審查遴選類項目,要精簡程序,加快兌現。各地對省級以上投資補助類項目,已下達項目計劃并實施的,預撥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60%;項目投資額完成過半時,兌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8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完全部資金。國家和省級政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市、縣(市、區)投資補助類項目,要結合實際,按照從快原則,采取預撥等方式及時撥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兌付平臺和大數據共享,推動資金申報、兌現便利化。對涉企專項資金加快兌付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規定,提高政府采購項目預留中小企業份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要全面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免收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和采購文件工本費,鼓勵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1%。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不得拒收。
推廣應用“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窗口”,打造邊檢管控服務一體化,申請人或單位在“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窗口”獲發的或在邊檢機關申請辦理的《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在長三角區域內各港口口岸通用,實現《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一地辦證、區域通用”,進一步便利港口企業生產作業,降低運營成本。
《通知》公布了部分執行優惠政策的涉企收費項目清單、廢止文件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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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佳
一審:符薇薇
二審:泮永翔
三審:黃元杰
來源: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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