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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3期】
“手機口”是什么?
充電的嗎?NO!
“手機口”是一種新型詐騙方式,是指行為人利用兩部或多部手機,通過特定的技術手段(如音頻線連接、數據線連接或同時打開揚聲器等方式),實現語音中轉,幫助境外詐騙分子的偽裝來電號碼歸屬地,使其能夠利用國內手機號與被害人直接對話。這種手段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容易讓被害人放松警惕,從而陷入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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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手機口”電信詐騙案,對被告人小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情回顧
2025年5月份,被告人小范通過“紙飛機”APP了解到“手機口”詐騙的業務,于是小范(17周歲)與同案人小黃、小易、小蔣(以上三人均未滿16周歲)商量一起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通訊傳輸服務,并約定獲利供四人使用。隨后四人在郴州某學校附近,以借小涵電話手表打電話的幌子將電話手表里的電話卡偷走。之后四人來到某民宿,小范通過“紙飛機”APP將偷來的手機號碼告訴上線,小蔣則使用其QQ賬戶進入到QQ群內與上線撥打QQ視頻通話,隨后上線通過QQ視頻告訴四人要撥打的電話號碼,四人就用小易的手機安裝了偷來的手機卡撥打電話號碼,并打開擴音及用視頻攝像頭對著手機通話界面,由上線通過QQ視頻與被害人進行對話,上線冒充教育機構退款客服添加被害人微信等方式,從而實施詐騙。期間,被害人趙某被騙取人民幣32萬余元,四人從中非法獲利691元。案發后,被告人小范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范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上線提供通訊傳輸通道、詐騙電話轉接等技術支持,幫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小范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被告人小范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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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嚴重侵害了人民的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其中,“手機口”犯罪作為一種新型詐騙手段,因其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已成為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的重要形式之一。本案中,上線通過“手機口”詐騙的方式,利用未成年人想“賺快錢”的心態,指使他人幫助犯罪。被告人雖為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仍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接受法律懲罰。未成年人因缺乏社會經驗,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引誘、利用,成為他人犯罪的工具。作為家長朋友,一定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和監督,謹防未成年人誤入歧途。提醒廣大群眾保護好自身財產安全,在接到任何陌生來電時都需提高警惕,凡是要求匯款、轉賬,提供敏感信息等,一律掛斷不予理睬,不讓詐騙分子有可趁之機。年關將近,守住錢袋子!
「供 稿」溫木蘭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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