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25〕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2月3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食安委關于推動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受理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結案后,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的行為。
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是指各級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林業、糧食和儲備、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郵政、海關等部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統籌協調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設在市場監管部門,下同)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核和獎金發放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查處和獎勵申報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互聯網、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反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由食品安全有關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和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電話號碼、傳真、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應當提供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預算。
第二章 獎勵原則與情形
第八條實施舉報獎勵的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五)上級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六)同時符合本辦法和食品安全領域有關舉報獎勵規定的,按照更有利于舉報人的原則予以獎勵。
第九條舉報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食品安全有關部門依法認定,行政處罰的罰沒款入庫金額超過5000元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相應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儲存、運輸等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用物質和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四)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五)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涉及“校園餐”、“養老餐”等校園和養老院及老年人供餐點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九)未經檢驗檢疫非法進出口食品的,銷售應當檢驗檢疫卻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境外進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或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經營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或者舉報人利用舉報以恐嚇、索取、要挾等方式謀取個人報酬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食品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舉報的違法行為經直接查處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查處結案后,按罰沒款繳庫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入庫金額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獎勵500元;
(二)罰沒款入庫金額10000元以上的,按罰沒款入庫金額的5%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被舉報人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下列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入庫金額的5%獎勵,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獎勵500元;
(三)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按照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上限30萬元獎勵。
刑期和罰金并處的,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分別計算后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涉及舉報校園(含托幼機構)和養老院等場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會同同級紀委監委、教育、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合查處,獎勵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從業人員、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以下統稱內部舉報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本辦法獎勵情形的,按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的兩倍金額進行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計算后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者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者判決進行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制作舉報獎勵申請告知書,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
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自被告知享有申請舉報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告知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獎勵申請,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舉報獎勵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匿名舉報的,舉報人接到獎勵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
內部舉報的,舉報人申請、領取舉報獎勵時,應當提供屬于內部舉報人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按照非內部舉報人舉報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在接到獎勵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獎勵標準、金額認定和使用舉報獎勵資金建議,填寫舉報獎勵事項審批表,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審核。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審定后核撥,并將審定情況同步告知提出舉報獎勵審核的食品安全有關部門。
單筆獎勵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審批后,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制作舉報獎勵決定(告知)書,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九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實名舉報的,按照舉報獎勵申請表所載的本人銀行實名借記卡卡號轉賬支付。
匿名舉報的,按照實名舉報的獎勵資金支付方式,予以轉賬支付。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轉賬支付的,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加強對獎勵資金支付的審核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食品安全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
(二)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經查實的,食品安全統籌協調機構有權收回獎勵資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2〕20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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