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確不予拆除的兩棟房屋,為何在法院執行拆遷撤離當晚就被連夜拆平?房主報案后,警方于2025年12月30日給出一個“無犯罪事實”的結論,這起發生在山西方山縣峪口鎮峪口村的房屋偷拆事件,背后究竟藏著什么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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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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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王先生提供)
法院執行拆除:明確限定范圍 撤離未解封交接
據了解,涉事房屋關聯方山縣供銷加油站相關拆除事宜。2025年11月27日九時許,法院組織對申請人山西水億方房地產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方山縣供銷加油站、方山縣自然資源單位排除妨害糾紛一案開展強制拆除工作。拆除前,法院已對加油站罐區、洗車房等計劃拆除區域設置圍擋和警戒線,將區域全面圍起,以保障施工安全。此次拆除工作至11月28日15時30分全部完畢,當日17時許全部人員撤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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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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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王先生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員撤離時并未解除圍擋和警戒線,也未就現場交接事宜向相關方明確告知。此次拆除范圍明確限定為方山縣供銷加油站的油庫、洗車房、加油機、加油棚,對應衛星地圖中標注的藍色區域;而位于加油站東西向西面的一棟22間二層建筑物,以及南北向北面的一棟4間一層建筑物,并未被納入拆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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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顯示,二人系上述兩棟未在拆遷范圍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他們表示,法院組織的拆除工作結束后的11月28日夜,這兩棟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不明人員非法偷拆,夷為平地,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現場照片清晰呈現了房屋拆除前后的對比,印證了房屋被毀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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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王先生提供)
報案與結果:多次報案后 警方當日作出不予立案
事件發生后,王先生于2025年11月29日提交書面材料報案,方山縣辦案單位于11月30日出具受案登記表。隨后,二人于12月2日再次向方山縣辦案單位正式報案,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現場損毀照片等相關材料,明確要求追究相關人員故意毀壞財物等刑事責任。然而,直至12月30日,辦案單位向二人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王先生表示,辦案單位當日收到控告當日即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明顯未開展任何實質性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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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回執,王先生提供)
對于該不予立案決定,王先生向方山縣辦案單位提出多項明確異議。其一,程序存在嚴重瑕疵。《不予立案通知書》載明二人于12月30日提出控告,落款時間亦為12月30日,相當于當日控告當日即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二人認為辦案單位未開展任何實質性調查便草率定論。更關鍵的是,根據《公安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申請復議,但該通知書卻要求二人在三日內申請復議,明顯與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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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書,王先生提供)
其二,不予立案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存疑。二人指出,他們是位于方山縣峪口鎮209國道旁、加油站東西向西面22間二層建筑及南北向北面4間一層建筑的合法所有權人,房屋被非法偷拆是客觀既定事實,不動產權屬證書足以佐證權利歸屬。從法律層面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不明人員夜間秘密拆房,主觀有毀壞故意、客觀實施了毀滅重大不動產的行為,已具備故意毀壞財物罪特征。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立案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房屋被拆的基礎事實結合其經濟價值,已滿足立案前提,至于損失數額等細節,應由立案后偵查核實。但辦案單位僅以“不存在犯罪事實”一句結論性表述回應,未說明調查情況、證據依據及法律條文,難以令人信服。
其三,辦案單位未履行法定偵查職責,不予立案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王先生及其代理人員認為,本案并非無法查證的“無頭案”,具備高度偵查可行性。犯罪行為發生在特定時間地點,必然留有痕跡,比如調取現場及周邊道路監控可追蹤作案車輛人員、走訪夜間施工單位和周邊住戶能了解施工主體、現場勘驗可固定證據、核查相鄰權人或潛在開發單位能尋找作案動機等,這些都是警方接報后應開展的基礎工作。但警方在未窮盡上述調查手段前便草率不予立案,屬于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不僅侵害其財產權利,更可能導致現場痕跡滅失、證人記憶模糊、監控記錄覆蓋等關鍵證據永久丟失,讓案件真相難以查清。
針對此事,王先生懷疑深夜偷拆房屋的行為系開發商為首的團伙所為,但目前尚無直接證據。法院方面已明確表示,未安排拆除上述兩棟房屋。
后續維權:提交書面反映 訴求撤銷通知并立案偵查
2026年1月4日,王先生正式向方山縣辦案單位提交反映材料,核心訴求清晰明確:一是請求依法撤銷該單位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二是請求責令該單位對二人房屋被故意毀壞一案依法立案偵查。二人同步提交了身份證復印件、方山縣法院出具的拆除范圍的情況說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拆除前后對比照片等關鍵證據,其依據是《辦案單位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希望通過合法復議途徑,督促警方糾正錯誤決定,查清房屋被拆細節、找到相關責任人,維護自身財產權益。
截至發稿,方山縣辦案單位對于二人的反映請求仍未給出明確答復。王先生表示,被拆房屋不僅價值不菲,其中部分區域還對外出租,房屋被毀后,他們不僅承受了直接的財產損失,還失去了穩定的租金收入,生活和經營都受到了不小的影響。目前,二人仍在等待警方的后續回應,同時也希望法院能就拆除后的現場監管問題給出進一步說明。兩棟不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為何會深夜被拆、警方不予立案的依據是否充分、相關責任最終該由誰來承擔,這些疑問仍待解答。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細節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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