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通知》。具體如下: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調節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切實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依據《吉林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吉人社聯〔2021〕68號)文件和省社保局相關工作部署,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浮動費率執行范圍
已參加工傷保險且繳費滿1個完整年度的各類用人單位。根據其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核定其下一浮動周期內應當執行的繳費費率。
二、浮動費率執行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綜合考慮工傷發生率情況,在其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內,調整和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其中一類行業費率只上浮不下浮,二類至八類行業費率可上下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為: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或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為零、工傷發生率低于3%(含)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
(四)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六)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費率上浮到該單位基準費率的120%,達到5%(含)以上的,費率上浮到該單位基準費率的150%。
(七)工傷保險支繳率和發生率同時具備浮動條件時,按就高原則取舍,不累加浮動。
其中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中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費率浮動考核范圍。免于考核人次的情況與免于金額相對應。
用人單位對浮動費率結果有異議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保局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三、用人單位應自2026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應完成當期繳費及本年度相關待遇的申領,避免影響計算結果。
2026年1月8日
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長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編輯:熊一黎 審校:劉怡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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