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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這個時候
很多人就開始期待年終獎
最近
已有不少網友
在社交平臺發帖表示
2025年的年終獎到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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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小紅書
辛苦忙了一年
你的年終獎發了嗎?
下面這些關于年終獎的問題
你都了解嗎?
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金屬于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一般來說,年終獎金是否發放、發多少,與單位經營狀況及員工表現密切相關,屬于單位的自主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單位可以隨意決定,關鍵看“約定”:
有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必須發: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寫了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金額,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對年終獎金有具體規定,且員工符合發放條件,那么企業就得按約定發放。這時候年終獎金相當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企業無權隨意克扣。
有發放慣例——可主張發:即使沒有書面約定,若單位每年都固定給員工發年終獎金,且單位當年經營狀況如前,員工的工作表現符合往年標準,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員工有權主張發放。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多年發放慣例綜合判斷。
無約定無慣例——可自主決定:如果既沒有合同約定、制度規定,也沒有固定發放慣例,單位就可以根據當年經營狀況、員工績效等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金額。
所以,年終獎怎么發關鍵看兩點:即制度規定和雙方約定。如果公司制度或勞動合同里寫明了發放時間,比如“次年三月發放”,那就要按約定來;但如果沒明確約定,原則上應在年度結束前發放,如果公司無故拖到第二年,可能涉及拖欠勞動報酬。
經濟效益不好
能不發年終獎嗎?
如果企業經濟效益不好,年終獎能“打折發”或不發嗎?
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合同或公司制度里明確規定了具體金額、計算方式,公司單方面打折可能構成克扣工資,如果合同里寫的是“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員工績效發放”,那公司確實有一定自主權。建議翻閱勞動合同,明確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用實物抵發年終獎金嗎?
不能!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年終獎金屬于工資性質,因此用人單位只能以法定貨幣的形式發放。
離職了還能領當年年終獎金嗎?
不一定!
看貢獻:如果離職時已完成全年或大部分工作,且績效達標,單位應按工作時長折算年終獎金。
看離職原因:若因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員工離職,員工仍有權主張年終獎金;若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需結合約定和工作時長協商。
休假會抵扣年終獎金嗎?
法定假日不影響!
年休假、婚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日,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單位自然也必須全額支付約定好的年終獎金,不得扣除。
年終獎金必須在年底前發放嗎?
不一定!
年終獎金發放不具有強制性,延期發放屬于單位的自主權。但是,若勞動合同里約定了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單位隨意變更或延長發放時間的行為違反雙方約定,應屬無效,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時支付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就是“十三薪”嗎?
不是!
年終“十三薪”,又稱年終雙薪,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必須支付“十三薪”,實踐中“十三薪”系單位根據經營情況及員工考核成績自行決定在年底額外發放的1個月工資。
年終“十三薪”和年終獎金都屬于工資總額的范疇,有一定的獎勵性質,但是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
年終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一種獎勵,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且發放與否以及具體金額彈性較大。
新入職未滿一年的員工
有年終獎嗎?
以約定為準,無約定時遵循公平原則與按勞分配原則,實踐中可能傾向于按實際工作時長折算。
(1)有明確約定的:若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明確“新入職未滿一年無年終獎”,且該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約定有效,新員工無法主張;若約定“按實際工作月份折算”,則企業需按比例發放,如7月入職的員工,可主張5/12的年終獎。
(2)無約定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參照同崗位員工的年終獎發放慣例判斷,若同崗位員工均按工作時長折算,新員工有權主張同等待遇;即使無慣例,若新員工已為企業創造實際價值(如完成核心項目),也可依據公平原則要求合理比例的年終獎。
(3)舉證要點:新員工需舉證企業存在年終獎發放制度、同崗位折算先例、自身工作業績等證據;企業主張不發放的,需舉證制度合法性及無折算慣例的事實。
年終獎金的核心是
“約定優先”
大家入職時要留意
勞動合同和單位制度相關條款
保存好績效記錄
工資流水等證據
才能在權益受損時
有理有據維權!
來源:樂享平湖、廣東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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