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2025年第82號
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的意見》(國辦發〔2022〕18號)、《商務部等10部門關于提升加工貿易發展水平的意見》(商貿發〔2023〕308號)、《商務部關于印發促進外貿穩定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貿發〔2024〕288號)等文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通信基站、鐵道機車、游艇、汽車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維修業務(維修產品目錄見附件1)。
二、允許區內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并出口至境外的機電產品“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不受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限制(機電產品范圍見附件2)。
三、允許區內企業開展本集團在全球范圍內生產并在國內完成銷售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維修后返回國內或直接出口至境外。
四、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須遵守商務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開展保稅維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辦貿函〔2025〕276號)等文件規定,維修企業須具備與海關等部門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ERP),維修產生的固體廢物等須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置。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應會同當地商務、生態、海關等部門加強對保稅維修項目的全鏈條閉環監管,建立并完善項目動態管理機制。區內保稅維修項目的開展、暫停和終止等情況每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
五、涉及綜合保稅區內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按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5號(《關于發布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的公告》),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7號(《關于發布第三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的公告》)等公告執行。上述文件相關內容如與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為準。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第四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
2.機電產品范圍(適用于國內自產出口產品保稅維修)
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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