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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法律科學》曾作出重大宣示,不再接受合作署名的稿件,9年后,當初的聲明并未被正式撤回,2026年第1期的《法律科學》卻默默發表了一篇合作署名的稿件,作者如上圖所示。此事引發法學學術圈熱議。
這件事,懂的都懂。只是,一家知名法學C刊用八年時間,完成了一場自我否定,這件事怎么看都不是一件小事。
《法律科學》2017年那份斬釘截鐵的宣示——"不再接受兩名及兩名以上作者合著署名稿件"——曾像一道鐵律,在法學界豎起獨著至上的標桿。如今,它默默刊登了王們的合著文章,以實踐推翻了自己當年的誓言。這種沉默的讓步,比任何聲明都更有說服力。
這場政策的U型轉彎,值得玩味的不僅是時間跨度,更是那份未曾言說的尷尬。2017年的公告何其決絕,字里行間透著對學術純粹性的捍衛,仿佛多一個署名就是多一分學術不端的隱患,就是向浮躁的"掛名文化"低頭。彼時的《法律科學》想必懷著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唯有逼迫學者獨著,才能確保每一篇文章都是思想者孤獨的結晶,才能杜絕導師霸占學生成果、學者互相掛名的學術腐敗。這種邏輯聽起來高尚,卻建立在一個有待商榷的前提上——獨著等于獨立思想,合著涉嫌利益交換。但學術生產的現實,遠比這種黑白分明的道德想象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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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承認,《法律科學》2017年的顧慮并非全無來由。中國學術界確實存在著令人不齒的掛名文化——導師對弟子成果的不當侵占,行政領導對學術生產的空頭指揮,學術大佬之間的互送人情。這些現象讓"合作署名"在某些場合成了學術腐敗的遮羞布。
筆者對于論文該單獨署名還是合作署名并無定見,反而認為,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關鍵問題是厘清對論文的"實質貢獻"。
學術署名權的道德基礎,不在于你有多高的職稱、多大的名氣,而在于你是否在選題設計、論證撰寫、修改完善等環節注入了不可替代的智力勞動。一篇好的合著文章,每個作者都應該能在答辯時清晰說出:"這部分是我的思考,那個觀點是我的質疑,這段論證是我的重構。"如果做不到,署名就是一種竊取。
《法律科學》這次改口的象征意義,遠超一篇稿件的錄用。從正面角度解讀,它標志著編輯部開始正視合署發表的現實剛需。但與此同時,也應該警惕,即便政策松動了,那些長期形成的陋習并不會自動消失。
署名問題背后是整個學術評價體系對"數量"的癡迷。在"非升即走"的壓力下,在"成果counting"的指揮棒下,合作署名很容易異化為成果倍增的投機手段。一篇論文拆成兩篇,每個作者都算一篇成果;大佬掛名遍天下,青年學者被迫讓渡署名權。如果不改變"重數量輕質量"的評價導向,"實質貢獻"就只是一句空話。
就此而言,如果沒有清晰的規則,沒有實質性的評價標準,《法律科學》的這次讓步,究竟是進步還是退步,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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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口了!知名法學C刊作出重大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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