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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幼童將紙尿褲物品扔進火鍋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關注。1月9日,記者實地采訪了解到,涉事門店正常營業。專家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幼童對海底撈商譽的損害等損失,均應由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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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圖片來源于短視頻平臺賬號“xiao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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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門店(央廣網 見習記者邢振 攝)
1月9日,記者來到涉事的海底撈徐州云龍萬達廣場店,發現門店正常營業。對于幼童扔尿不濕一事,海底撈客服回復稱,門店已對鍋具進行廢棄處理并報警,屬地警方已依法對當日在場監護人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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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撈官方客服回復“尿不濕被扔鍋內”事件(央廣網發 客服回復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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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與少年的海底撈事件
為何責任差別那么大?
此事一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不可避免地讓公眾聯想到海底撈“小便門”事件。兩起事件都發生在以服務著稱的連鎖火鍋店內,都沖擊了公眾對餐飲衛生的底線認知。
然而,在法律的天平上,它們卻有著截然不同的重量。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明確指出,看似相似的荒唐行為,在法律主體、過錯性質與責任后果上,存在著本質區別。
回顧兩起事件的核心事實:2025年12月31日,海底撈徐州云龍萬達廣場店內,一名兩歲幼童將紙尿褲扔進用餐鍋具,門店隨后廢棄該鍋具并報警,警方已對在場監護人作出相應處理;而在2025年2月24日,上海某海底撈門店,兩名17歲少年用餐后站上餐桌向火鍋內小便,還拍攝視頻上傳網絡,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海底撈220萬元,并在《人民法院報》刊登道歉聲明。
“孩子還小,不懂事”是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一句話,但在法律面前,年齡直接劃定了責任的歸屬。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解釋,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兩歲幼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認為他無法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他的行為所引發的一切后果,依法完全由其監護人承擔。換言之,在這個事件中,孩子本人并非法律追責的對象,家長的看管失職成為焦點。
而17歲的少年則不同,他們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在判決中清晰認定,他們完全有能力認知向火鍋小便、拍攝傳播視頻是違法且違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他們必須與自己的監護人一同,站到被告席上共同承擔責任。
行為的性質,是決定法律如何評價的又一核心。兩歲幼童扔紙尿褲,在李澤瑞看來,更接近于一種無意識的、探索性的玩耍行為。幼童本身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問題出在監護人身上,這是一種“過失”——作為法定責任主體,未履行必要看管義務,未能及時制止不當行為,甚至存在將視頻上傳網絡的不當舉動,屬于監護失職的過失過錯。這種過失的核心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非主動追求損害結果。
但17歲少年的行為,則被定性為明知的、主動的“故意侵權”。他們并非不懂,而是知錯故犯,甚至以傳播為樂。法院判決書將其定義為“以侮辱方式對名譽的共同侵權”。這種惡意與監護失職的疏忽,在法律上的嚴重性不可同日而語,也是其承擔高額賠償的根本原因。
不同的行為與過錯,最終導致了賠償數額與責任形式的巨大落差。李澤瑞分析,“紙尿褲事件”造成的損害相對直接和有限,主要包括被污染的鍋具、可能的清潔消毒費用及當餐損失,責任承擔也主要圍繞這些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而“小便門”事件則像一塊投入水中的巨石,漣漪不斷擴散。除了直接財產損失,更致命的是品牌商譽遭受的重創。視頻的廣泛傳播,引發了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集體恐慌。為了挽回顧客信任,海底撈不得不對事發時段數千筆訂單進行高額補償,經營損失巨大。因此,法院判罰的220萬元賠償和強制性的全國性報紙道歉的處罰,是對這種復合型損害的回應。法律還規定,如果兩名少年自己名下有財產,需先用于賠償,這更進一步凸顯了其個人責任的直接性。
兩起事件雖情節不同,但均指向同一法律原則,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的行為后果,最終歸責于監護人是否履行監護職責。上海法院在審理“小便門”案件時指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不因未成年人年齡大小而免除,僅因民事行為能力差異導致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事實上,不文明行為并非海底撈的個案,在公共餐飲場景中這類現象屢見不鮮,麥當勞、肯德基、星巴克等連鎖餐飲品牌,乃至帶有餐飲服務區的宜家等跨界商家,都曾遭遇類似情況。李澤瑞提醒,家長帶領孩子進入公共場所,監護職責必須隨之到位:對于幼童,緊密的看護與即時制止是關鍵;對于青少年,則需提前進行充分的規則教育與行為引導。
更進一步看,李澤瑞表示,公共場所文明秩序的維護,不能總依賴企業的忍讓或道德的呼吁。當越界行為屢屢試探底線,唯有通過清晰的規則、明確的權責界定以及讓違規者付出相應代價的機制,才能劃清那條不容逾越的文明紅線,保護企業和公眾的利益與安全感。
原標題:《幼童與少年的海底撈事件,為何責任差別那么大?》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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