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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深夜,汕昆高速梅州往汕頭方向路段發生一起連環交通事故。吳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租賃的小轎車失控碰撞護欄,車輛橫停于超車道。約20秒后,石某駕車行經該路段,因未能及時觀察路面動態并采取有效措施,與吳某的車輛發生碰撞,導致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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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交警部門認定,第一起事故由吳某承擔全部責任。第二起事故中,石某因觀察不足、處置不當,吳某則因事故后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雙方各自存在過錯,故判定石某與吳某承擔同等責任。石某后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本案涉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柯某,其將車輛出租給汕頭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胡某又將車輛交由公司托管并用于轉租。調查發現,吳某此前曾三次通過該汽車服務公司租車,其通過偽造駕駛證截圖、出示虛假證件原件等方式,騙過了公司工作人員的審核,最終成功租得車輛并引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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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租車前雖通過微信核驗了吳某在支付寶認證的身份證與駕駛證信息,并在送車上門時核驗了其出示的“駕駛證原件”,但未能識別出證件系偽造,因而未能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400萬元商業三者險。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石某將保險公司、吳某、車主柯某、租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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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駕駛人責任劃分、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車主、租車公司法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等方面。
金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如下認定:
吳某作為駕駛人,明知自身無駕駛資格仍駕車上路并引發事故,存在明顯過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吳某與石某各承擔50%責任。同時,租車公司作為車輛管理人,在出租過程中未能嚴格履行駕駛證審查義務,對損害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在吳某的責任比例內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量,法院酌定吳某對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承擔35%的賠償責任,租車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對于車主柯某及法定代表人胡某,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其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且胡某在將車輛交予公司托管后已非實際管理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保險責任,法院指出,依據相關法規,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商業三者險,因無證駕駛屬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已將相關免責條款以加粗加黑等顯著方式提示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依法免于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核算石某各項損失合計29萬余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8000元(已扣除墊付的1萬元),吳某賠償33064.87元,租車公司賠償14170.66元。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來源:sttv今日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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