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新京報記者獲悉,1月7日,北京市豐臺區消防救援支隊積極推動區公安分局和屬地街鄉職能部門,全力整治違規動火作業行為,檢查中對兩名違規使用電焊作業的工人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
當天上午10點,防火監督員和東鐵匠營街道平安辦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消防巡查中發現在京明窗簾城施工現場宿舍內,一名工人正在使用電焊作業,但面對監督員的詢問,工人既無法出示特種作業操作證也沒有提前進行動火審批。
據調查,該工人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違規施工動火,現場沒有設置看火人,該公司也未向相關單位報備審批,在未獲得動火作業證的情況下動火作業,此行為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針對這一嚴重違規行為,街道平安辦工作人員現場向涉事單位開具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單,要求其立即停止違規動火作業,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部門依法對違法人員曹某某給予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當天下午3點,防火監督員和派出所民警巡查至南三環附近某小區大門時,發現一名工人正使用電焊作業,違法人員何某某被民警當場查獲,經訊問,該人沒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現場也沒有配置滅火器,何某某的行為屬于冒險作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對何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嚴格施工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試行)》明確規定,施工動火作業是指電焊、氣焊、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打磨、砂輪、電鉆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使用角磨機切割作業,極易產生火花,所以被列為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施工單位應指定人員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動火作業,并落實看護措施,清理周邊可燃物,配置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動火作業結束,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無火災危險后方可離開。如遇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及時處置。
編輯 劉倩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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