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網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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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份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一名女子,在長達四個月的時間里,該女子以各種理由向其索要錢財共計一萬余元,雙方卻始終未確定戀愛關系。更令人震驚的是,男子事后發現該女子早有交往對象,懷疑二人合謀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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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網友要求對方歸還錢款,女子起初口頭承諾還款,但隨后反悔,至今未履行承諾......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交友過程中,尤其是經人介紹或網絡認識的陌生人,務必保持理性,警惕短期內即以各種借口索要財物的行為。建議盡量避免大額經濟往來,注意核實對方身份與背景,保護個人財產安全。
1. 民事法律層面
贈與行為的認定:
一般贈與:戀愛期間,一方為表達感情、增進關系主動自愿贈與對方財物(如日常小額紅包、節日禮物等),屬于一般贈與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完成后,贈與人通常不得要求返還,除非存在法定撤銷情形(如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權益、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附條件贈與或彩禮性質的贈與:若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較大數額的財物(如彩禮),或明確約定贈與以結婚為條件,當婚姻關系未成立(如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分手),贈與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返還。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財物用途、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
借貸關系的認定:
若一方在戀愛期間以借款名義向另一方索要錢財,且有明確的借款合意(如借條、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借款)和交付事實(如轉賬記錄),則構成合法借貸關系。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還款。
若借款方存在虛構借款用途、無還款能力卻故意借款、借款后逃避還款等情形,可能構成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不當得利的認定:
若一方在戀愛期間無合法依據取得財物,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受損方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利益。例如,一方誤以為對方急需資金而轉賬,后發現對方并無合理用途或存在欺詐情形,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2. 刑事法律層面
詐騙罪的認定:
若一方以戀愛為幌子,通過虛構事實(如虛假身份、虛假經濟狀況、虛構婚姻意圖等)、隱瞞真相(如隱瞞已婚事實、重大疾病等)的手段,騙取對方財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的認定需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欺騙行為的程度、財物數額等因素。若詐騙數額較大(一般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具體依地區司法標準),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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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i0543綜合哇塞bz0543
◆編輯:濱小州(微信:wei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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