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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城市交通環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決定,即日起,在中心城區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點
(一)電動車交通違法:電動車含電動自行車及電動三、四輪車。整治騎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闖紅燈、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醉酒駕駛、不按規定懸掛或故意遮擋污損號牌、買賣、偽造或變造號牌、非法改裝拼裝、號牌過渡期滿仍上路行駛,駕駛未依法登記上牌(含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電動三、四輪車)的電動車上路行駛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
(二)違法停車交通違法:依法查處機動車在禁止停車路段違法停車,以及停車不入位、逆向停車、占用人行橫道、黃網格線、公交站點違法停車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
(三)貨運車輛(含工程運輸車輛)交通違法:嚴厲查處貨運車輛違反禁令標志通行、不按規定時段、路線通行、闖紅燈、酒駕醉駕、超限超載、超速行駛、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及故意污損、遮擋、挪用、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為。
二、整治措施
整治行動期間,公安交管部門將采取路面警力現場查處與電子警察抓拍相結合的方式,全時段嚴管、嚴查各類交通違法;強化源頭綜合治理,發揮部門協同監管職能,對交通違法、事故突出的貨運企業、車輛和人員實施部門聯動懲戒;發現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車等違法行為線索以及涉及快遞、外賣、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等營運車輛嚴重違法行為,將抄告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法律責任
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四、溫馨提示
文明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需要廣大交通參與者共同營造,主動維護,請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出行,感謝您的理解、支持與配合。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滄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6年1月11日
來源:滄州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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