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改造項目“6·11”
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6月11日11時許,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在對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電力線路進行檢修過程中不慎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6月20日,龍川縣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張朝陽任組長,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葉文標任副組長,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組成的龍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改造項目“6·11”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 (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參加,對本次事故開展調查工作。2025年6月12日,河源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行掛牌督辦。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人員問詢、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總結了事故的主要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經調查認定,龍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改造項目“6·11”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施工單位對現場的隱患排查存在疏漏,檢修人員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情況
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改造項目。工程位于龍川縣老隆鎮,對原交通大廈進行翻新改造,項目工程總金額為200萬元,工作內容含:給排水及強弱電管線鋪設、安裝,防水工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等。
業主單位:中共龍川縣委政法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委政法委)。承包單位: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縣委政法委與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改造項目合同書》及《安全生產合同》。2025年5月6日,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正式對縣交通大廈進行改造施工,于5月31日完成施工,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已交付使用。
事故發生時,處于該項目的保修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
(二)承包單位
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2](以下簡稱涵海公司),位于龍川縣老隆鎮兩渡河農科所旁(第一層),法定代表人為曾建平;營業范圍包括建筑裝飾和裝修業、電力工程施工。擁有資質: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5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有效期至2029年01月0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JZ安許證字〔2021〕052520(有效期至2027年04月26日)。
(三)涉事人員情況
鐘家健(在本事故中遇難),漢族,男,50歲,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人,涵海公司臨時聘用工人,持有低壓電工證,在該項目負責電力電線相關作業。
事故發生當天,鐘家健負責對線路進行檢修。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6月11日10時40分許,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工作人員發現線路故障后聯系涵海公司現場管理人員劉偉達。
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平,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零捌拾萬元,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5MA51YDJ41E,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5日,住所:河源市龍川縣老隆鎮兩渡河農科所旁(第一層),經營范圍:房屋建筑業;其他建筑安裝業;其他未列明建筑業;建筑裝飾和裝修業;電力工程施工;環保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港口及航運設施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電氣安裝;建筑物拆除活動(僅限建筑物拆除服務,不含爆破工程服務);工程管理服務;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經營租賃;陶瓷、石材裝飾材料零售;木質裝飾材料零售;其他室內裝飾材料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0時45分,劉偉達隨即會同電工鐘家健、劉某到場,交代斷電作業要求后,鐘家健與劉某先做好防護再確認斷電,二人開始檢修,劉偉達則去負一樓檢查其他施工。
10時52分許,鐘家健正在大廳檢修辦公室門口天花板燈具線路,其使用人字梯上到天花板,探身至吊頂內整理線路,涵海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看到鐘家健1人登梯,遂上前扶梯。
11時02分許,鐘家健突然后仰倒下,倒掛在人字梯上,全身抽搐,涵海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立即與中心工作人員合力將其扶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同時現場有工作人員對鐘家健進行心肺復蘇。
11時12分許,120急救人員到場對鐘家健實施搶救,公安民警同步到場維持秩序。經現場搶救約30分鐘,宣布搶救無效死亡,現場初步判斷為觸電身亡。
(五)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地點為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樓大廳一側,經現場勘查,事故發生當天,鐘家健已對故障點所屬電路回路進行了斷電處理,并確定該回路無電后開始作業,但天花板內線路分布較為復雜,存在多個不同回路同時敷設的情況,其中部分回路在檢修時仍處于帶電狀態。
經調查,在檢修過程中,鐘家健為查找故障點對線路進行移動和整理時,其中一條未斷電回路電纜的絕緣層因與鋁制天花板龍骨鋒利面接觸摩擦而破損,導致導體裸露。鐘家健在未察覺該帶電部位的情況下肢體接觸到裸露導體,從而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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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與鋁制天花板龍骨摩擦破損放電導致燒焦狀
破損裸露電線
(六)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33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應急處置及響應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作人員立即撥打了120及110報警電話;11時12分,醫護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搶救。公安、應急等部門趕到,勘查現場、調查取證,維持秩序。
(二)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各部門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未發生次生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本次事故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三)善后處置情況
2025年6月12日,涵海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賠償協議,未引起負面輿情和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技術鑒定[3],鐘家健在吊頂內操作時,未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停電、驗電、掛接地線”[4]三項基本安全措施,
[3]《龍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樓天花板配電線路鑒定分析報告》:通過對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樓大廳天花位置配電線路調查,根據現場低壓配電線路走向,導線敷設等實際情況分析,結果如下:一樓大廳天花內低壓線路敷設布置混亂,部分低壓導線未做防止外部機械性損害保護,不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CBS0054-2011中 7.1.2.3要求。其中一紅色電源線外皮絕緣層破損可見銅導線,存在漏電觸電風險;導線絕緣層及相鄰龍骨均有明顯的燒焦和放電痕跡,符合銅導線對龍骨放電特征。綜上所述,龍川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樓大廳天花配電線路敷設混亂,導致電線破損與龍骨接觸放電,符合事故的直接觸發因素。
[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第6.1: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停電、驗電、接地、使用個人保安線、懸掛標識牌和裝設遮攔。
僅對部分回路進行了斷電確認,而未對復雜布線環境進行全面停電和隔離。且作業時,未佩戴絕緣手套,在拉扯電線過程中,導致絕緣層破損接觸裸露導體,這是導致觸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建筑線路敷設復雜,部分回路未與檢修電路有效隔離,標識不清晰,增加了檢修人員的辨識難度。
2.劉偉達,涵海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保持全程在場監督電工操作,未及時排查復雜線路觸電隱患,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操作,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1.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在未確認項目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即組織進場施工,未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手續進行合法性審查,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5]的規定。
涵海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對施工現場的隱蔽工程、復雜線路等風險進行全面排查,對電氣檢修作業的風險辨識不到位,隱患排查制度落實不力。
2.龍川縣老隆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
[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四、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1人)
鐘家健,男,50歲,江西贛州會昌縣人,涵海公司工人,在檢修過程中,未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停電、驗電、掛接地線”操作,違規在復雜線路環境下拉扯電纜,導致絕緣破損觸電身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6],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劉偉達,涵海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安全隱患治理跟進督促落實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未做到及時制止和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監管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7],建議由龍川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8]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曾建平,涵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9]的規定,建議由龍川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0]的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廣東涵海建設有限公司,在未確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承攬并組織施工。建議由龍川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查處。
五、事故主要教訓
本次事故表明,企業要進一步強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員工風險辨識和規范操作的能力;確保安全交底和監督檢查落實到位,企業要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類似事故的發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加強人員培訓與操作規范
企業要加強對電工和相關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嚴格企業全
員安全培訓、新進場人員“三級安全教育”等制度,確保作業人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做到“懂規程、會操作、能守規”,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確保不留任何死角、不漏一處隱患,嚴防此類事故發生。
(二)加強現場監督與隱患排查
項目管理人員應當在電氣檢修等高風險作業中履行全過程監督職責,及時制止違章操作;施工單位要完善定期檢查制度和電氣線路標識,對隱蔽線路、老化線路等風險點開展專項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三)屬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屬地政府及相關監管單位應當持續加強對類似改造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針對電氣檢修等高風險環節,定期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和隱患排查,推動形成“政府監管到位、企業履職到位、個人操作規范”的安全格局。
來源:龍川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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