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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案財物處置”的答疑
目 錄
1.涉案財物的范圍是什么;
2.“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如何理解;
3.如何界定“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
4.涉案財物處置的方式;
5.監察機關處置涉案財物的方式;
6.監察機關向司法機關移交涉案款物的方式;
7.移送司法后未認定的涉案款物如何處理;
8.登記上交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9.追繳他人名下涉案款物需注意的事項;
10.拒不退出非法所得時如何處理;
11.如何處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
12.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能否予以收繳。
答疑1:涉案財物的范圍是什么(參見:周巖編寫《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實務問答》第254頁,2020年7月版)
問:哪些財物屬于涉案財物?
答:涉案財物,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中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監督監察、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追繳、責令退賠,以及從其他單位或人員處接收的與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包括:(一)涉嫌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二)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三)用于實施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財物;(四)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對象及有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六)其他與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有關的財物。
中央紀委2021年12月3日發布的《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3條。
答疑2:“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如何理解(參見:周巖編寫《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重點難點解析》第91頁,2021年1月版)
問:如何理解和把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
答: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公職人員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這里的“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與《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關于“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的含義基本類似,主要是指供被調查的公職人員進行違法活動而使用的本人財物,這些財物必須與違法行為具有緊密的直接聯系,必須是直接用于實施違法行為之物,且該財物是被調查的公職人員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違法行為的財物。實踐中,需要注意:
一是要準確界定是否屬于公職人員“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比如,對于經商辦企業投入的資金、違規買賣股票的資金,若沒有證據證實這些資金系違法所得的,鑒于這些資金不是主要或者通常用于故意違法行為的財物,不屬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監察機關不應予以沒收。
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予以收繳,或者規定由其他機關依法處置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處理。比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職人員賭博中使用的賭資、賭具,應當(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三是其他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但是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予以沒收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答疑3:如何界定“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來源:周巖編寫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重點難點解析》第91-92頁,2021年1月版)
問:如何準確界定“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
答:“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主要是指被審查調查人通過違紀違法行為所直接或者間接取得的財物。其中,直接取得的財物即通常所說的贓款贓物,間接取得的財物是指贓款贓物所產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也包括“射幸”活動(指偶然碰運氣的“僥幸”行為)產生的收益,比如用于購買彩票而中獎獲得的收益等。
孳息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所產生的物;另一種為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權人進行租賃、投資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動而應當獲得的合法收益,比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
某項財物一旦為違法犯罪所得即形成贓款贓物,其后,該違法犯罪所得無論是天然孳息,還是法定孳息,無論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前的孳息,還是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產生的孳息,均應作為違法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繳。
答疑4:涉案財物處置的方式(參見:周巖編寫《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實務問答》第355-356頁,2020年7月版)
問:涉案財物處置方式有哪些?
答:紀檢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主要包括:(一)對被審查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二)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及有關涉案單位和人員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收益),予以收繳(含沒收、追繳)。其中,屬于有關單位或個人合法財產的,責令退賠;(三)對被審查調查人自述違規收受的財物,因證據缺失等原因紀檢監察機關未認定為違紀違法所得的,按照規定予以登記上交;(四)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在案件審結后)予以返還;(注:凍結、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或者退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方式。
參看《監察法》第46條及其釋義、《政務處分法》第25條及其釋義、《黨紀處分條例》第40條及其釋義、《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58條及其釋義。
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8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移送司法機關涉案財物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清單、照片和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對不屬于犯罪所得但屬于違法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及時予以返還,并辦理簽收手續。
中央紀委2021年12月3日發布的《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26條。
答疑5:監察機關處置涉案財物的方式(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問:監察機關如何處置涉案財物?
答:監察機關處置涉案財物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沒收”,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的行為,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是指責令違法的公職人員將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歸還,或者違法取得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的行為。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應當上繳國庫。
(注:在追究黨紀責任時,紀檢機關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收繳”和“責令退賠”;在追究監察責任時,監察機關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相當于追究監察責任時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追繳”,通常針對的是實施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收益。)
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監察機關要制作涉案財物清單。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做到心中有數。
答疑6:監察機關向司法機關移交涉案款物的方式(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回復選登”欄目)
問:紀檢監察機關如何向司法機關移交涉案款物?
中央紀委審理室:紀檢監察機關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或監察對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的問題或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注:該答復發布于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根據《監察法》第45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其中,對與該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相關的涉案款物,應隨案移送司法機關(編者注:根據《監察法》第46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對其他與涉嫌犯罪問題無關的涉案款物,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后,對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的涉案款物,司法機關應當按規定退回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處理。
答疑7:移送司法后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物如何處理(參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編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第153-154頁和第160頁,2011年6月版)
問:對已移送司法機關但未被認定為犯罪的涉案款物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涉嫌犯罪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后,檢察院、法院依法不認定為犯罪所得的相關涉案財物,應依據有關規定,退回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區分不同情形提出處置意見:
(一)可以認定為違紀違紀違法所得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收繳或沒收。紀檢辦案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予以退回,并提出處理意見,經案件審理部門審理,報經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予以處理。
(二)依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為違紀違法所得,但本人交代系其違規收受他人的禮品,由其作出書面說明,按規定登記上交。
(三)經紀檢監察機關甄別,認定屬于被審查調查人或其他人員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據生效判決依紀依法處置:對屬本人的合法財產,如審判機關判處財產刑,應配合審判機關依法執行財產刑,剩余部分及時返還;如審判機關未判處財產刑,應及時返還;對其他人員的合法財產,應在生效判決作出后及時返還。
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09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將不認定為犯罪所得的相關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答疑8:登記上交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你問我答”欄目,作者:陳永權,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紀委監委)
問:登記上交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是登記上交的含義。登記上交制度來源于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將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在一個月內上交。監察體制改革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登記上交制度吸收為紀檢監察機關涉案款物處置方式之一。《規則》第58條中的“登記上交”主要指相關人員承認其持有的特定財物為違紀所得,并主動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上交財物,但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上交財物為違紀所得的情形。“登記上交”不受監督執紀執法階段限制,在日常監督、初步核實以及審查調查等階段均可適用。
二是登記上交的要件。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首先,須相關人員主動提出其持有的特定財物系違紀所得;其次,當事人須提交書面說明,講清上交財物的有關情況,對收受財物的時間、地點、過程及知情人員,以及證據缺失等情況須應報盡報,記憶不清的也須予以說明;再次,當事人須將書面說明中提到的財物上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最后,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或人證、書證缺失等原因,無其他證據證明該財物屬于違紀違法所得,或雖能證明違紀但無法確認具體金額。
三是對登記上交財物的處置。紀檢監察機關在收到相關人員登記上交的財物后應及時辦理暫扣手續,填寫《主動上交款物清單》,并按規定時限將財物移交有關部門。結案或者線索處置結束后,承辦部門將審理報告、會議決定或領導批辦意見交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會同承辦部門、機關黨委等,將財物移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四是對登記上交人的處理。由于登記上交的財物未認定為違紀財物,故不能依據這些財物對上交人予以紀法處理;若當事人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也不得因此而加重處理。
答疑9:追繳他人名下涉案款物需注意的事項(參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編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第158-159頁,2011年6月版)
問:追繳已將違紀所得轉移至他人名下的涉案款物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追繳已將違紀所得轉移至他人名下的涉案款物,應注意查清該涉案款物轉移的時間、數額以及被轉移人是否知情等情況后作出處理。如果被轉移人明知該款物是違紀所得而幫助轉移的,應當依紀依法予以收繳;如果被轉讓并不知道該款物是違紀所得,而是通過正當合理的民事行為善意取得該款物所有權的,則不應繼續向被轉移人追繳,而應向被調查人追繳。
答疑10:拒不退出非法所得時如何處理(參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編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第159頁,2011年6月版)
問:違紀人員不肯退出非法所得的應如何處理?
答:違紀違法人員拒不執行退出非法所得的紀檢監察決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督促執行上述決定;確實無法要求違紀違法人員退出違紀違法所得,且違紀違法人員認錯態度惡劣的,應將其作為從重情節,按照相應的黨紀法律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或依法處理。
違紀違法人員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拒絕協助紀檢監察機關追繳非法所得,包庇、袒護違紀違法人員的,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
答疑11:.如何處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編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第159-160頁,2011年6月版)
問:對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應如何處理?
答: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應當追究其黨紀政紀(務)責任;同時將其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的經濟利益予以收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所獲利益,是通過付出一定的勞動、資金投入取得的,甚至還要承擔一定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則在對其所獲利益進行收繳時,應當采取收繳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凈收益的方式;如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是與他人合作或合資經商辦企業的,不能隨意將他人的經濟利益予以收繳。
答疑12: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能否予以收繳(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編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常見程序性問題解答》第159-160頁,2011年6月版)
問:對違犯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75條第一款(2018年《條例》第85條第二款)
答: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而黨員領導干部本人不知情的,應當追究領導干部黨紀責任,并由該黨員干部、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將該錢款上交組織,組織經審查后予以收繳。
來 源: 中 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中國方正出版社、紀法思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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