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轉發了一篇文章,
這是一個處罰案子,消防和派出所去檢查的時候,看到有個人在搞電焊,這人沒有電焊特種作業證,因此派出所就把這人拘留了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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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爭議的是,這個人只是焊了一個工具(好像是做瓦工的工具,如上圖),并不是正兒八經的明火作業,即使說他違反規定,沒有電焊工特種作業證去明火作業了,那這也只是比較小的一件事,給他批評一下,最多給個警告或罰點錢就行了,至于拘留嗎?
留言里面,網友分成兩派,一派認為就是要嚴管重罰,一派認為小題大作。
這其實就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根據官方的視頻,派出所拘留人依據的是《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二項,所以我們就先研究一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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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說,這個人他是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了(他沒有電焊工特種作業證,應該算是違規。當然,焊一下他自己的工具是不是能定義為明火作業?這個也有點爭議),消防法63條規定了兩種處罰,一種是警告或500以下罰款(兩選 一),一種是5日以下拘留。
5日以下拘留,這個的前提條件是“情節嚴重的”。好吧,那怎么才算是情節嚴重的呢?
這個就得查執法裁量標準了,不能大家想怎么說就怎么說(有人說在公眾聚集場所動焊算,有人說焊起火了算,有人說態度不好算,等等)。靠山屯就去翻了一下國家消防救援局最新出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這是2025年9月10日的公開發文。
但問題來了,這個裁量權基準并不包括消防法的63條。也就是說,按消防法第63條的處罰,是沒有裁量基準的。同時,消防法的第64條,也沒有列入裁量基準。
仔細看了一下,消防法的第62條雖然沒有列入,但在消防法中已經說清楚了,62條的處罰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那就是說62條由公安機關負責。
但是在消防法中,63、64兩條并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這兩條由誰負責執行呢?裁量權的標準怎么確定,什么是情節嚴重?什么情況下罰500,什么情況下給個警告?
屯哥為了這事專門研究和打聽了一下,在國家消防救援局文件中,有這么一個說法,這個文件規定的裁量基準:
主要是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的“罰款”處罰,“警告”“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應資格”等“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不在《基準》規范范圍。
《基準》對于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罰款金額在500元以下的違法行為,以及難以明確具體情形的違法行為,不予設定裁量權基準,由消防救援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那也就是說,這個消防法63條里面“情節嚴重的”,要給5日以下拘留的,情節嚴重就是由消防救援機構說了算,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情節嚴重,就移交給公安機關派出所拘留,認為情節不嚴重,就給個警告或500元以罰款。
當然,屯哥認為:給個拘留,其實對人的影響也是挺大的。這也是比較嚴肅的一件事,所以“情節嚴重的”,應該要有一個裁量基準。
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在留言區討論。
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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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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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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