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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兒子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商城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的警官說是因為他參與聚眾斗毆,他這一方有人將對方人員打成了重傷,轉化為了故意傷害罪。而且他在聚眾斗毆中屬于起到組織、策劃作用的首要分子。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商城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故意傷害罪嗎?不是應該屬于聚眾斗毆罪嗎?為什么會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呢?又不是他將人打成重傷的,為什么讓他也承擔責任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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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商城縣看守所地址:商城縣溫泉大道與黃柏山路交叉口向西1.2公里路北。
導航:商城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
乘車路線:商城縣汽車站乘坐商城8路公交車到新世紀花園站下車,向南600米轉向西步行700米路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商城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對于在聚眾斗毆中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應當依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在查明具體致傷事實及雙方主觀犯意的基礎上,進行聚眾斗毆的轉化。在聚眾斗毆轉化為故意傷害的案件中,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整個犯罪活動負責,因此不管其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均應對被害人重傷的后果負責,均應承擔聚眾斗毆轉化而產生的刑事責任。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聚眾斗毆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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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的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聚眾斗毆罪的轉化呢?是否應當對參與聚眾斗毆的所有參加者都適用聚眾斗毆罪的轉化刑規定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刑規定。此對非實行犯的首要分子適用,已無疑義。但對未致人重傷、死亡的其他積極參加者,是否也適用,司法界頗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凡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都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科刑。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有限制條件,就一律適用轉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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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認為,除首要分子應對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以外,僅對致人重傷、死亡的積極參加者適用轉化刑,而對其他積極參加者按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唯有如此,才能區別不同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并給予相應的刑罰懲罰,真正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當然,對重傷、死亡后果未起主要作用的,諸如一方中的三人共同對付另一方中的一人,并致其重傷或死亡的,即使能查實致害或致命的打擊,是其中一人的行為,但因為該三人均明知共同行為或其中一人的行為,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傷、死亡后果,仍繼續合力而攻之,故應共同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至于對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可對所有積極參加者都適用轉化刑。【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商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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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商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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