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一頭連著城市發展大局,一頭系著千家萬戶的“煙火氣”。2025年12月31日,廣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作為燃氣使用大市,廣州當前管道燃氣用戶達357萬戶,市場流轉液化石油氣瓶540萬個。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與用戶安全用氣責任落實不到位、瓶裝燃氣配送不規范等突出問題,亟須通過立法予以系統性解決。
從立法調研、專家論證到公開征求意見,再到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條例》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廣納民意、凝聚共識。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集到社會各界建議1000余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逐條研究、充分吸納。
民生無小事,安全大于天。最終表決通過的《條例》共七章四十六條,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圍繞燃氣“建、儲、輸、用”各環節全鏈條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用戶使用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為廣州燃氣管理筑牢法治屏障,讓城市“煙火氣”更安心、更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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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燃氣集團工作人員檢查燃氣設施。
保障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管道燃氣設施建設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居民生活品質、公共安全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為發展管道燃氣,《條例》明確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同時規定,用戶使用燃氣的,已經開通管道燃氣的應當使用管道燃氣。
《條例》對管道燃氣建設主體進行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管道燃氣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并對工程質量負責,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投資建設。
在建設要求方面,《條例》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組織竣工驗收。同時明確,建設項目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在一些已建成住宅區和城中村,沒有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但是符合改造條件的,該如何進行管道燃氣改造?
《條例》明確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實施,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承租人、實際使用人等應當予以配合。
對于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條例》提出更高的技防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安裝自閉閥等自動切斷裝置,安裝位置根據自動切斷裝置的性能要求確定。
新建超高層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將燃氣泄漏報警信號接入物業消防控制中心,并在燃氣引入管處設置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保障儲存安全
燃氣經營者未實行實名制銷售、未按規定存放氣瓶,最高罰款十萬元
瓶裝燃氣憑借使用靈活、應用面廣、可重復充裝等特點,為暫不具備管道燃氣使用條件的用戶提供用氣保障,同時可作為應急氣源。
《條例》聚焦瓶裝燃氣經營服務全鏈條安全管理痛點,作出系列針對性規范。
經營環節上,《條例》要求瓶裝燃氣經營者實行實名制銷售,建立完善用戶檔案,如實記錄用戶姓名、氣瓶使用地址、氣瓶編碼、安全檢查等關鍵信息,實現氣瓶全流程可追溯。配送環節明確規定,用戶預約訂氣后,經營者需在規定時限內將瓶裝燃氣送至登記使用場所,對經營區域內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不得以交通不便、配送困難等為由拒絕供氣。
儲存環節的安全管控尤為嚴格。《條例》明令禁止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高層建筑內存儲燃氣氣瓶,要求經營者將氣瓶存放于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瓶組站、供應站。針對餐飲經營者這一重點群體,《條例》特別要求其將在用氣瓶與備用氣瓶分開存放,且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嚴禁放置燃氣氣瓶。
在法律責任方面,燃氣經營者若存在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未實行實名制銷售、未按規定存放氣瓶等行為,將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戶違反氣瓶儲存相關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單位將被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保障輸送安全
厘清管道燃氣設施維護管理與老化管網更新責任
管道燃氣是城市能源供應的“大動脈”,其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公共安全。
在管道燃氣設施維護管理與老化更新改造責任上,《條例》作出明確界定:燃氣計量裝置出口接頭之前(含接頭)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接頭之后的燃氣設施,則由用戶負責維護與更新,單位燃氣用戶與燃氣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為防范擅自操作引發的安全風險,《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用戶因生產、生活需要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必須提前告知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者需在三個工作日內上門查驗,若涉及安全隱患應立即響應處置;不涉及安全隱患的,需告知用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作業。
針對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條例》也劃定了明確紅線:圍蔽、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暗埋或者移動管道燃氣設施;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拋錨、拖錨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使用安全
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
實踐證明,規范燃氣用戶行為是消除安全風險隱患的關鍵環節。
《條例》明確要求燃氣用戶遵守安全使用規范,對自身用氣安全負責,若發現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關閉閥門、開窗通風等應急措施,并及時報告燃氣經營者。
抓好餐飲場所燃氣安全,是筑牢公共安全防線的關鍵環節。《條例》針對餐飲經營者作出專項規定:需加強從業人員燃氣安全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必須安裝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并確保正常運行;供氣管道及燃氣燃燒器具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安裝。
對于出租房屋等人員密集場所,《條例》明確了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雙重責任:出租人需保證交付房屋的燃氣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管理規定,承擔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責任;承租人負責日常燃氣使用安全,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存在違反燃氣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督促整改并及時報告燃氣經營者。
為破解入戶安全檢查不到位、入戶率低的難題,《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每年需為用戶提供至少一次免費入戶安全檢查,瓶裝燃氣經營者在每次送氣時需同步開展免費入戶安檢。針對用戶工作日不便配合的情況,經營者需提供工作日延時服務及周末、節假日錯時服務。若因用戶原因導致超過一年未能完成入戶安檢,經營者在預警無效后,應當報告所在區燃氣管理部門并可以按照約定中止供氣。
針對重大安全隱患,《條例》明確:用戶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告知用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并采取中止供氣等安全保護措施;需入戶采取緊急措施消除重大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應予以配合。對未按規定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將被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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