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中央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組第三組對北京市安全生產工作明查暗訪發現:多項潛在風險高、整改緊迫性強的事故隱患,涵蓋高校實驗室、建筑施工工地、養老機構、LNG供應站四大重點領域。
本清單按照“領域分類—隱患細項—法規依據—風險等級—潛在后果”的邏輯梳理,風險等級嚴格參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及對應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為重大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三個等級,隱患嚴重程度界定完全貼合現場實際及法規要求。
一、高校實驗室領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
(一)危化品存儲與管理類隱患1.危化品超量且混存
隱患內容:幾平方米的專用樣品存放間內,原油、頁巖油、烴源巖等各類樣品與二氯甲烷、甲苯、丙酮等易燃易爆危化品隨意堆放,樣品柜滿溢后大量物品直接堆放在地面及過道,導致人員無法正常通行。
法規/標準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現行有效)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教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現行有效)第四條明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超量、超范圍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未按規定分類、隔離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易燃易爆危化品與樣品混存,通風不良導致有機溶劑揮發積聚,遇靜電、火源易引發火災爆炸;物品堵塞通道,事故時無法及時疏散逃生。
隱患內容:專用樣品存放間通風條件差,有機溶劑揮發氣味濃烈;空調、照明開關未采用防爆設計;入口處的人體靜電消除器被樣品遮擋,無法使用。
法規/標準依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現行有效)第5.2.2條要求,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GB 45673-2025,2025年實施,現行有效)5.5.2.3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應設置通風、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測維護。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非防爆電器易產生電火花,引燃揮發的易燃易爆氣體;人體靜電無法消除,可能引發危化品燃爆;通風不良導致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引發人員中毒。
隱患內容:學院部分實驗室裝修改造期間,原存放的危化品未按規定妥善處置,僅被簡單堆入專用樣品存放間。
法規/標準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現行有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裝修改造期間危化品臨時存放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增加泄漏、燃爆風險;未履行備案程序,監管部門無法跟蹤管控。
隱患內容:用于處理有毒液體二氯乙烷的精餾實驗裝置,配備的防毒面具生產日期為2015年,2018年已過期未更換。
法規/標準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 29510-2013,現行有效)第6.3條規定,勞動防護用品應在其使用壽命內使用,超過使用壽命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實驗室安全通用要求》(GB/T 27476-2014,現行有效)5.3.2明確,實驗室應配備與風險相適應的應急防護裝備和用品,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發生有毒氣體泄漏時,過期防毒面具無法提供有效防護,導致人員中毒傷亡。
隱患內容:實驗室未針對危化品泄漏、火災等突發情況制定專項應急處置方案,員工未開展相關應急演練。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教育系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教育部印發,現行有效)要求,高校要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突發事故時無科學處置流程,員工慌亂操作,可能擴大事故后果。
隱患內容:該校近一年的實驗室安全自查自糾報告、化學工程與環境學院實驗室定期巡查記錄及受檢實驗室自檢記錄,均未排查出上述重大事故隱患。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隱患長期存在未被發現,錯過整改時機,風險持續累積直至引發事故。
隱患內容:2025年北京市、區兩級相關部門未對該校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屬地街道檢查5次,但因缺乏專業能力,未識別出專業性較強的隱患。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三管三必須”原則(《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要求,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監管缺位導致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缺乏外部監督約束,隱患無法通過監管渠道發現整改。
隱患內容:考核巡查組現場檢查2個多小時,安全員始終未到崗,項目部工作人員多次以“馬上到”回應但未落實。
法規/標準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現行有效)第十九條規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現行有效)3.1.3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在施工現場履職。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施工現場缺乏安全監督,違章操作、違規作業無法及時制止,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隱患內容:安全員長期脫崗,僅形式上配備,未實際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法規/標準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現行有效)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現場安全風險無法得到有效管控。
隱患內容:《豎井及隧道開挖支護專項施工方案》未包含應急處置措施。
法規/標準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現行有效)第十一條規定,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工程概況;(二)編制依據;(三)施工計劃;(四)施工工藝技術;(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六)勞動力計劃;(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2011,現行有效)3.2.3明確,專項施工方案應編制、審核、審批齊全。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施工過程中發生突發情況時無應急處置依據,易導致事故擴大。
隱患內容:自制吊耳既無安全使用說明,也未進行承載能力驗算。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施行,現行有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現行有效)4.1.3規定,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吊鉤、吊環表面有裂紋、嚴重磨損或危險斷面有永久變形時,應予以報廢。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吊耳承載能力不明,可能在吊裝作業中斷裂,導致重物墜落,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損壞。
隱患內容:違規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白色吊帶,其中2T吊帶破損已達報廢標準仍在使用。
法規/標準依據:《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1-2010,現行有效)4.2.1規定,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不得隨意拆除。《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 276-2012,現行有效)3.0.12明確,起重吊裝所用的鋼絲繩、吊鉤、吊環等吊具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不合格吊具。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破損吊帶在吊裝過程中易斷裂,導致吊裝物墜落,引發物體打擊事故。
隱患內容:電力豎井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5名工人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操作規程,擅自進入豎井底部集水井作業。
法規/標準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現行有效)第五條規定,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第十六條明確,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或缺氧環境,未通風檢測擅自作業,易引發人員中毒、窒息或燃爆事故。
隱患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機械通風設備未接入電源無法使用,氣體檢測、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均未配備。
法規/標準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現行有效)第十九條規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發生有毒有害氣體積聚或缺氧時,無法及時通風、檢測和救援,導致作業人員傷亡。
隱患內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對《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不了解,對消防設施設備操作不熟練,不清楚設備故障報警處置流程,屬于“簡單坐崗”。
法規/標準依據:《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2004,現行有效)第4.0.1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現行有效)第三條明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不具備相應操作能力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火災發生時無法及時啟動消防設施、組織疏散,小火易演變成大災。
隱患內容:老人集中居住區一樓的一處安全出口被違規封閉。
法規/標準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現行有效)第5.5.19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養老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現行有效)第四條明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數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火災時人員無法及時疏散,養老機構老人行動遲緩,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隱患內容:養老機構未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流于形式。
法規/標準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現行有效)第二十五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夜間發生火災等突發情況時無人及時處置,延誤最佳救援時機。
隱患內容:未建立完善的逐級及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安全責任無法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消防安全管理無章可循。
隱患內容:主要負責人與全體員工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均已過期。
法規/標準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現行有效)第八條規定,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風險等級:一般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員工安全責任意識淡薄,不清楚自身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工作無法有效推進。
隱患內容:配電室長期沒有檢查和維護,無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操作規程。
法規/標準依據:《電氣安全管理規程》(GB/T 3805-2008,現行有效)第4.3條規定,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必須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和電氣設備的檢修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配電室電氣設備老化、故障無法及時發現,易引發電氣火災;無操作規程可能導致誤操作,擴大事故風險。
隱患內容:臨時工不清楚壓力表數據是否正常,不了解緊急停車系統(ESD)手動按鈕用途,誤將常壓下LNG溫度答為“零下1000多攝氏度”(實際約-162℃),不認識放散管及其中壓放散功能。
法規/標準依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含2024年第2號修改單,現行有效)6.3.2明確,充裝人員應當熟悉充裝介質的特性、充裝工藝、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無法判斷設備運行狀態,發生燃氣泄漏、超壓等異常情況時無法及時識別和處置,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隱患內容:員工聲稱接受過系統培訓并通過考核,但實際不掌握崗位必備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效果未達要求。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員工不具備崗位安全能力,違規操作或應急處置不當,易引發安全事故。
隱患內容:冬季供暖季節性站點僅招聘2名臨時工輪班值守,無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法規/標準依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現行有效)3.2.1明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設備維護、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工作無人專業負責,風險管控能力薄弱。
隱患內容:工藝裝置上一處壓力表已損壞,壓力值顯示為“0”,工作人員未察覺。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施行,現行有效)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 51-2016,現行有效)4.3.3明確,燃氣設施的安全附件應定期校驗、檢修,并保留記錄。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無法準確監測設備壓力,超壓時無法及時發現,可能導致設備超壓泄漏、爆炸。
隱患內容:站點留存每2小時一次的巡查記錄,但未如實反映設備損壞等問題,巡查工作走過場。
法規/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現行有效)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
風險等級:較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隱患長期隱藏,無法通過巡查及時發現整改,風險持續升級。
隱患內容:員工對工藝流程、運行參數及應急處置流程完全不了解,無應急處置預案或未開展應急演練。
法規/標準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現行有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現行有效)第七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風險等級:重大事故隱患
潛在后果: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等突發情況時,無法及時有效處置,事故后果擴大,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制度過期失效,未結合實際運營情況及時修訂。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落實,安全責任未分解到具體崗位和個人,關鍵崗位人員履職不到位。
隱患自查自糾機制流于形式,自查記錄弄虛作假,未如實反映現場安全隱患,未建立隱患閉環管理。
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設施、防護裝備、應急救援器材等配備不全、維護不善或過期失效。
關鍵崗位人員配置不符合要求,存在“掛證不在崗”“人證不符”或脫崗現象。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考核流于形式,員工不掌握崗位必備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未按規定持證上崗,或證書過期未及時復審。
應急處置能力薄弱,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或預案缺乏可操作性,未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行業主管部門未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監管責任劃分不清晰,存在監管空白或重疊。
屬地監管部門缺乏專業監管能力,無法識別專業性較強的安全隱患,監管效果不佳。
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不健全,未形成監管合力,對跨領域、跨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監管方式單一,多以“查設備、查記錄”為主,未重點核查人員實際操作能力和制度執行效果。
高風險作業環節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違規操作現象普遍,如有限空間作業未落實“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吊裝作業使用不合格設備等。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規范、不明顯,部分危險區域未設置警示標識,無法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設備維護保養不到位,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校驗,設備老化、損壞未及時維修更換,“帶病運行”現象突出。
應急保障設施缺失,高風險場所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防護裝備,應急預案與現場實際脫節。
這份隱患清單源自中央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組的現場核查發現的問題,是對北京四大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現狀的精準畫像。它不是一份冰冷的報告,而是一本直擊問題的“安全警示錄”,更是企業自查自糾、監管部門執法督查的實用指南。
安全生產沒有“旁觀者”,更沒有“僥幸空間”。對于企業而言,對照清單逐項排查、閉環整改,是守住安全底線的必答題;對于監管部門來說,以清單為抓手精準發力、補齊短板,是筑牢監管防線的責任所在。每一處隱患的整改,都是對生命的敬畏;每一項制度的落實,都是對安全的守護。
安全無小事,責任大于天。希望這份清單能喚醒更多人的安全意識,推動各方把安全責任扛在肩上、落在實處,以“零容忍”的態度筑牢安全生產防線,讓每一個一線勞動者都更安全,每一個家庭都能安心無憂。
來源: 危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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