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太湖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及罪名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詹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件回溯至2024年1月,太湖縣人民法院對詹某某與錢某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詹某某返還錢某某投資款66萬余元。詹某某上訴后,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然而,這份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卻被詹某某刻意無視。2024年8月法院立案執行后,詹某某始終以消極態度逃避履行義務,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經審查,詹某某并非無履行能力。2024年6月,詹某某與他人合伙經營棋牌室,投入十余萬元,同年12月散伙時分得合伙財產19.9萬元。但詹某某并未將上述款項用于履行生效判決,反而于12月26日將其中15萬元轉入其母親賬戶,導致法院生效判決長期無法執行,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的構成要件。(太湖檢察)
| 來源:太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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