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新聞記者丁斯斯長沙報道
202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正式實施,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同步實施,我國增值稅制度迎來重大變革。
其中,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通俗地說,新政意味著支付環節成了稅收管理的新“關卡”。以后公司、單位向個人支付勞務費、講課費、咨詢費等款項時,在付錢的這個動作里,自動增加了一個“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法定步驟。支付方(購買方)在完成交易的同時,也同步履行了法定的稅收協助義務。
專家怎么說?
從“自行申報”到“源頭扣繳”的制度重構
全國稅務領軍人才、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曹越認為,這條新政實際上是稅收管理思路的一次重要轉變,從“自行申報”到“源頭扣繳”的制度重構,對咱們普通人和企業都有不小的影響。
新政出臺前,比如李老師給某公司做了一場培訓,公司要給他支付課酬。李老師需要自己去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發票交給公司后,公司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再將款項支付給李老師。整個過程,對個人而言有些麻煩。
新政出臺后,公司給李老師支付課酬時,直接在付款金額里把該交的增值稅扣下來,替李老師交給稅務局。就像公司給員工發工資時代扣個稅一樣自然。李老師省事了,公司則多了一份責任。
對誰有影響?
便利納稅人與強化企業責任并行
“這一變化將對交易雙方及稅收秩序產生雙向影響。”曹越說道。
對自然人(收款方)而言,顯著降低了稅收遵從成本。以往,自然人可能因不熟悉流程、地域限制或稅額較小而放棄開票,或因頻繁提供勞務需多次提交材料,程序較為繁瑣。新政將開票及繳稅的程序性負擔轉移至支付單位,使自然人參與經濟活動更為便捷。同時,自然人需注意,其個人所得稅(如勞務報酬所得)與增值稅的扣繳可能協同進行,綜合稅務成本需一并考量。
對支付單位(扣繳義務方)而言,新增了法定的合規管理責任與操作成本。單位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需要盡快適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的新要求,準確判斷交易性質(是否屬于應稅交易)、適用征收率(如小規模納稅人通常適用3%,當前階段需關注稅收優惠)以及是否達到起征點等。這要求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稅務管理、流程改造與人員培訓,以防范稅務風險。
曹越認為,長遠來看,有利于從源頭減少因自然人不開票導致的增值稅稅款流失,同時也能有效解決受票方(支付單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缺失的問題,有助于提升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和稅收數據的真實性。
需留心哪些“坑”?
新機制下的征管挑戰
新政落地,曹越提醒有以下幾件事需特別注意:
1.身份冒用與虛開發票風險:支付方代扣代繳可能被非法利用,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虛構交易開票,用于虛增成本、違規稅前扣除,引發逃稅問題。這要求稅務部門需強化對異常扣繳行為的監控與票據核查。
2.扣繳準確性與爭議風險:支付方可能因對政策理解偏差(如對“應稅交易”判定、起征點與免稅政策把握不準)導致錯誤扣繳或多扣少扣,易引發與自然人的糾紛。稅務部門需出臺清晰的操作指引,并暢通爭議解決渠道。
3.政策銜接與公平風險:需關注新政與現有小規模納稅人免稅、起征點優惠等政策的銜接(如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確保稅收優惠切實落地,避免因代扣代繳而增加實際稅負,保障稅收公平。
曹越認為,這項改革是稅收管理邁向精細化、現代化的重要一步。核心目標是讓守法的普通人更省心,讓市場交易更規范,同時通過技術和服務,管住該管的,避免誤傷。對于廣大企業和經常提供服務的個人來說,及時了解、適應這個新變化,很有必要。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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