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與人文的雙重維度來看,張蘭、汪小菲及大S家屬均并非所謂“吃人血饅頭”的主體。
真正借逝者牟利、消費悲劇的,是在喪事辦理的關鍵節點急于跳出來發聲的各類群體——包括那些無端介入、越界發言的律師之流。這些人既無相關身份關聯,也無合理的發言立場,卻借著事件熱度博眼球、收割流量,才是真正意義上消費逝者的“人血饅頭”制造者。
人這一生,心術不正的根源無非是貪念作祟,貪念便是萬惡之源。倘若心懷善念,又怎會盼著別人家的孩子,讓其父親、奶奶無端遭受輿論的裹挾與攻擊呢?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確規定,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權益受法律保護,近親屬(只有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才是維權的合法主體,無關旁觀者根本無權對“是否炒作”妄下評判。更何況,現行法律中并無“用逝者炒作”的獨立罪名,即便存在不當行為,也需由司法機關依據證據作出認定,而非靠輿論隨意定罪。那些僅憑主觀臆斷給逝者親屬貼標簽的行為,本質上是對法律權威的消解——若情緒能替代證據、輿論能越過司法,法律的存在便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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