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一次按摩服務。7個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隨后便以男子涉嫌嫖娼為由,對其處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罰款。引發網絡關注。
- 這究竟是咋回事?
近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判決書,大致了解事件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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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男子劉某平時愛好去按摩,在得知附近開了一家按摩店之后,在2023年7月的一天傍晚,劉某便來到該按摩店,支付了200元費用后,享受到了一次按摩。
然而7個月之后,警方找上了門,警方認為劉某當時來店里并不是做按摩,而是來嫖娼。劉某卻矢口否認,劉某表示自己做的就是正規按摩,奈何自己怎么辯解都沒用,最終在2024年4月,警方以嫖娼為由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3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
劉某拘留期滿之后,直接將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這份處罰,畢竟自己沒有實施過違法行為。更何況,就算實施了,警方處罰自己是7個月之后,已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
警方卻出具了24年1月對女子范某的訊問筆錄,范某承認用丈夫的號收取費用,那些38、58、98元的轉賬都是正常的按摩服務,而那些200、400以及600元的轉賬,都是賣淫所得。
對于處罰是否超過追訴期限,由于警方認為是在24年1月已經將范某抓獲歸案,所以在1月時候就掌握了劉某得違法線索,所以并沒有超過處罰期限。
然而劉某卻表示,警方提供的證據,均不能充分證實收款人范某與自己有違法交易行為。因為當時范某丈夫生病,家中還有孩子,就請求自己幫幫她,還喊自己哥哥,在這種情況下,自己才將本應付的138元直接付成了200元,不能僅憑單一的轉賬200元就認定為自己有違法行為。
- 那么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根據對范某的詢問筆錄、案涉支付交易明細以及劉某現場指認照片等證據,可以認定劉某事發當天有過嫖娼的違法事實。
劉某主張案涉轉賬系按摩費用,因出于好心才在將原本138元的按摩費加到200元,但在詢問筆錄中陳述“按摩費用為200元”,陳述前后不一,不能對案涉轉賬作出明確合理的解釋,因此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針對劉某認為超過6個月的追訴時效,本案中,在案證據可以被告在2023年12月29日已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距離2023年7月行為發生時不足六個月,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求,二審同樣予以了維持原判。
針對此事,有網友認為,沒有人證物證和第三者作證,這案不成立,單靠一方說詞,不能作為證據。
有網友表示,我親自領教過,打電話去了,然后讓我承認,我說沒做過,帶進拘留室,接著上手銬,旁邊的輔警苦口婆心勸我承認,我說真的沒做過。
有網友拋出長篇大論,給錢多就違法嗎?男方的說的是享受按摩,按摩不違法,給錢多也不違法。證據明顯不足。1,女方說是200元嫖資。2,男方說是200按摩費。(也可能是女方偷工減料,收200,讓顧客享受138的服務)。3,男的可以享受138的服務,可以給200元,給62元小費。所以,不代表200元就真嫖了。4,女的說嫖了,女方沒法拿出證據說嫖了,可能誣陷。5,女方隔了那么久,還能記清有沒有嫖?6,警方只有口供,無證據,或者抓了現行。綜合以上,男方的說的是享受按摩,按摩不違法,給錢多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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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這起事件的發生,核心點還是在于沒有過追訴期。
提及關于男性嫖娼的處罰追訴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需注意,嫖娼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追訴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內,若公安機關發現該嫖娼行為,便會依法進行處罰。一旦超過六個月未被發現,通常不再給予處罰。
這旨在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確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處理與警示,同時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嚴肅公正執行。對于嫖娼行為,社會應予以抵制,以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有人說,如果實施了違法行為,即便被警方叫了去不承認,這不最后還是被處罰了,如果直接承認,是不是處罰的能輕一些?其實,最好還是不要去,畢竟一旦去了,即便是現金交易,總是能查出違法行為的。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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