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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受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系基于各方合意,未經協商一致或履行公司內部變更程序,不得僅因單方意愿徑行滌除登記。
2.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治理程序完成,司法原則上不予干預。
3. 法定代表人雖勞動合同終止,但若其曾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仍與公司存在利益關聯,不當然喪失任職資格。
4. 原告需舉證證明公司治理已實質失靈、無法通過自治機制完成變更,否則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甲技術公司系于2019年5月27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股東為乙技術公司。乙技術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為某咨詢公司和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9年5月10日,乙技術公司股東會開展決議,選舉陳某、呂某某、楊某為董事;董事會選舉楊某為董事長;并于2019年5月16日修改《乙技術公司章程》, 規定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隨后,乙技術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宜,法定代表人由劉某變更為陳某。2019年5月27日,乙技術公司作為法人股東,設立一人公司甲技術公司,并委派和任命陳某為甲技術公司執行董事和經理。同時根據《甲技術公司章程》規定,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5日,乙技術公司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書》,陳某在乙技術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該協議有乙技術公司的蓋章和陳某的簽字。2022年6月25日,陳某勞動合同到期。2022年6月27日,陳某向乙技術公司、楊某發送郵件,告知因其離職,不再擔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并要求公司在一個月內予以變更。庭審中,原告方對被告甲技術公司及第三人乙技術公司的委托代理手續質疑,認為上述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均已被登報作廢,因此委托授權手續無效。本院為此調取了刊登公章作廢聲明的情況說明,顯示作廢公章的聲明系陳某刊登。被告提請證人李某某出庭作證,證明本案被告和第三人公司委托律師代理此案,已獲得楊某、股東某咨詢公司、股東某科技合伙企業一致同意并出具了委托文書。就上述證言內容,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相關材料并有相關人員簽字、加蓋公司公章。二審期間陳某提交執行董事決定一份,證明陳某與乙技術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不再參與該公司經營管理,根據公司章程及法律規定,應解除陳某的總經理職務。甲技術公司是乙技術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只有執行董事和總經理,都是陳某。甲技術公司、乙技術公司及楊某認為該證據是陳某制作,未經公司會議決定,故不予認可。
【案件焦點】
1. 能否以陳某勞動合同終止為由認定陳某已不具備擔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條件;2. 公司涉訴眾多經營異常能否直接證明公司治理失靈從而無法履行法人內部自治程序。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典型意義】
1. 明確司法對公司自治的尊重原則,強調法定代表人變更應以公司內部決議為前提,防止司法過度介入經營自主。
2. 厘清“勞動關系終止”與“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之間的關系,強調兩者并非必然聯動,應結合委派基礎與實際履職情況綜合判斷。
3. 確立“公司治理失靈”作為司法介入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的必要條件,避免法定代表人通過訴訟逃避履職期間的法律責任。
4. 提供法定代表人救濟路徑指引:除滌除登記訴訟外,可主張侵權賠償、提請公司解散或破產等,以系統性化解身份僵局。
【裁判結果】
一審: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3 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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