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興消防在轄區范圍內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整治行動,聚焦住宅小區消防車通道堵塞、占用問題,以及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安全隱患。執法監督人員深入多個小區,對發現問題要求立即整改,并對一起拒不整改的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拒不改正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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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水晶城小區的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居民李某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18號樓一單元首層公共門廳內,現場要求其推到室外公共區域,消除安全隱患。然而,當檢查組在該小區檢查結束前進行隱患復查時,發現李某并未改正,電動自行車仍違規停放在原處。經執法人員再次嚴肅批評教育,李某方將車輛移走。

處罰結果

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該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大興消防依法
對李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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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5月23日,湖北宜昌市一居民樓樓梯間內,一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發生爆燃,所幸物業保安人員及時發現并到場處置,未造成人員傷亡。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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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上海靜安區某小區突發火情,造成臥室內部分雜物被燒損。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李某于15日晚將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拆下帶回家中充電,該起火災系室內充電狀態下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熱失控引發。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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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內電動自行車電池發生爆燃

電梯內電動自行車發生爆燃

室內電池充電發生爆燃

樓道內電動自行車充電起火

樓道內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爆燃

樓道內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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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體中心
編 輯:趙鶴然、 劉鴻濤
審 核: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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