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瓷磚砸中違停車輛,誰之過?
湖南湘潭岳塘區法院:精準界定建筑物外墻脫落致損責任邊界
導讀
一次看似平常的違停行為,一次漠視警示標識的僥幸心理,讓業主的愛車被小區外墻脫落的瓷磚砸中受損,進而引發保險公司向物業公司追償的糾紛。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判決認定某物業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二審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生效判決明確了建筑物外墻脫落致損糾紛中“過錯推定原則”的具體適用標準,清晰劃分了違停車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責任界限,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亦對規范小區停車秩序、引導各方主體履行各自義務具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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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停消防通道 遭遇“飛來橫禍”
2024年6月13日,對于湘潭市岳塘區某小區業主肖某而言,本是尋常一日。其駕車返回位于某小區的住所時,因樓下常規車位已滿,為圖方便,便將車輛停放在了小區后門通道東側的消防通道上。該區域并非規劃停車位,且在其停放位置旁的墻面上,湘潭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清晰張貼著“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及“禁止停車,高空墜物后果自負”的雙重警示標識,明確提示了此區域停放車輛可能面臨的風險。
然而,意外總在不經意間發生。當日16時許,該棟建筑物外墻一片瓷磚突然脫落,不偏不倚砸中肖某車輛的引擎蓋與前擋風玻璃,導致車輛多處受損。肖某發現后立即報警。經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確認車輛損傷確系外墻瓷磚脫落直接造成。后續經專業機構定損,車輛維修費用共計4050元。
所幸肖某為其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并審核后,依據保險合同向肖某支付了全額理賠款4050元。同時,某保險公司與肖某簽訂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依法取得了向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的一方進行追償的權利。基于此,某保險公司將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某物業公司訴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原告與被告激辯 是否盡到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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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本案庭審現場。 周向熙 攝
庭審中,雙方圍繞某物業公司是否應對此次損失承擔侵權責任這一核心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建筑物的管理人,負有法定的檢查、維護和保障外墻安全的義務。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外墻瓷磚發生脫落,這一事實本身即證明某物業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或維護不到位的情形。”某保險公司進一步強調,“盡管事發區域有警示標識,但某物業公司并未采取諸如電話通知等更為積極的措施阻止肖某在此停車,未能完全盡到審慎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某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負全責。”
面對指控,被告某物業公司則堅持其已恪盡職守。某物業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一系列證據進行抗辯:首先,關于隱患排查與維修,某物業公司提交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間多次對小區外墻瓷磚脫落問題進行針對性維修的記錄,證明其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持續在進行維護。其次,關于風險告知與警示,除了現場醒目的警示標識外,某物業公司還曾向全體業主發函,明確指出外墻瓷磚存在脫落風險,并積極號召業主共同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徹底修繕,體現了推動問題根本解決的意愿。第三,某物業公司強調,外墻瓷磚脫落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建筑物隨年限增長可能出現的自然損耗現象,具有突發性和不可完全預見性。其已采取定期維修、風險警示、告知業主等多重措施,履行了與其管理職責相匹配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行為上亦無失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 厘清責任界限
承辦法官經實地走訪、多方詢問并梳理證據后,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深入剖析,并作出判決。
法院首先明確了本案適用的歸責原則。本案雖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為案由,但根源在于建筑物脫落這一侵權行為,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即首先推定作為管理人的某物業公司存在過錯,除非其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管理職責,沒有過錯,方可免除責任。
其次,法院重點審查了某物業公司是否成功證明了自身“無過錯”。第一,在履行維修義務方面,某物業公司提供的多次維修記錄及其向業主發函號召申請維修資金的行為,表明其已主動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維修和推動根本解決的措施,并非怠于履職。第二,在履行警示義務方面,事發消防通道區域設置的明確警示標識已足以對通常情況下的車輛停放者起到風險提示作用。法律并未苛求物業公司必須對每一次違規停車都進行及時的人工干預,如電話通知移車,尤其是在已設置清晰警示的情況下。第三,綜合判斷管理合理性方面,對于外墻瓷磚脫落此類部分源于建筑物自然老化的風險,不能簡單以損害結果的發生倒推管理人存在過錯。關鍵在于管理人是否采取了與潛在風險相適應的、必要的預防和應對措施。本案中,某物業公司通過“定期檢查維修﹢設置醒目警示﹢主動告知業主風險并尋求解決方案”的組合舉措,已經達到了“善良管理人”應盡的合理注意標準。
綜上,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有效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和警示義務。既然某物業公司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其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相應地,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礎也隨之喪失。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可了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明晰責任邊界與各方行為準則
本案雖涉案金額不大,但涉及的法律爭議點具有普遍意義,判決結果對規范物業管理、引導業主行為、明晰保險追償邊界均有重要啟示。
第一,物業公司的責任邊界在于“合理履行義務”而非“絕對保證安全”。本案判決清晰地表明,法律對建筑物管理人的要求是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非保證建筑物“永不發生脫落”。判斷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需審視其是否實施了與行業標準、合同約定及潛在風險相適應的日常檢查、及時維修、風險警示等行為。只要物業公司能夠證明其已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預防損害發生,即使最終未能完全避免損害,也可免于承擔責任。這有助于引導物業公司將工作重心放在過程管理、風險防控和盡職履責上,而非承擔不切實際的“無限責任”。
第二,業主及使用人應自覺遵守規則,對自身過錯行為負責。本案中,肖某明知消防通道禁止停車且存在高空墜物風險,仍選擇違停,其行為本身存在明顯過錯。雖然在本案的法律關系中,因物業公司無責,保險公司已依約理賠,肖某的過錯未直接體現在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中,但其違規停車行為不僅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擾亂了小區秩序,而且從風險自擔的角度看,正是其將車輛置于危險區域的行為,才使得損害結果最終發生。這也提醒廣大車主,必須尊重規則,切勿心存僥幸,否則一旦發生意外,即使能夠獲得保險賠付,也可能面臨次年保費上漲等間接損失,更重要的是自身財產安全將承受巨大風險。
第三,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須以第三方存在法定過錯為前提。保險代位求償制度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賠付而獲得雙重利益,同時讓最終的責任方承擔其應有的法律責任。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并非憑空產生,其根基在于第三方(如本案中的某物業公司)依法應對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判決重申,保險公司不能僅僅因為支付了理賠款,就自動獲得向任何相關方追償的權利。追償能否成功,嚴格取決于第三方是否存在法律上可歸責的過錯。這有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追償行為,防止其濫用權利,不當擴大追償范圍。
專家點評
規則意識引領下的社會治理啟示
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夢云
本案雖為小額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其裁判邏輯深刻體現了現代社會治理中規則意識的核心價值,為厘清多元主體權責關系、引導公眾行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第一,強化個體責任意識,筑牢公共安全防線。本案的起因是車主為圖一時便利,將車輛停放在明確標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車”及“高空墜物”警示的區域。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消防安全法規,更折射出對公共規則和潛在風險的漠視。法院通過認定物業公司已盡管理職責而無過錯,實質上明確了損害后果應由違規行為者自行承擔的風險分配規則。這一裁判結果有效避免了“誰受損誰有理”和“違規者反而獲益”的道德風險,向社會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個體在追求自身便利時,都必須尊重并遵守公共規則,對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的后果負責。這有助于強化公民的規則意識并進行自我約束,引導其主動規避風險,從源頭上減少因行為失范引發的糾紛,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
第二,明晰權責配置邊界,提升專業管理效能。法院對物業公司責任的認定,精準把握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的精髓。判決并未苛求管理人承擔“絕對保證安全”的無限責任,而是聚焦于其是否履行了與專業管理職責相匹配的“合理注意義務”。本案中,某物業公司通過提供定期維護記錄、設置有效警示、積極推動使用維修資金等證據,證明了其已采取與建筑物老化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管理措施。這種認定標準,為類似公共服務和管理領域提供了清晰的權責配置范式,即責任在于過程的勤勉履職和風險的系統防控,而非結果的完美無缺。這有助于推動物業管理等行業建立規范、透明、可追溯的管理流程,將工作重心置于日常的精細化管理與風險防范,從而提升整體行業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和社會治理效能。
第三,發揮司法規則引領作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本案的深遠意義在于,司法裁判成功實現了從解決個案糾紛到確立行為規則的升華。判決通過嚴格的法律適用,摒棄了簡單化的“息事寧人”或“和稀泥”做法,確立了“責任自負”“過錯擔責”的清晰導向。這對于培育全社會的法治思維和誠實信用至關重要:它警示公眾須為自己的行為選擇負責,指引企業須在其專業領域內勤勉盡責,也規范了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前提和邊界。當法律能夠清晰、穩定地界定各方權責,就能有效引導社會預期、規范社會行為,從而降低社會治理成本,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這正是司法融入社會治理、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生動體現。
編后:
一紙判決,不僅了結了一樁糾紛,更如同一次生動的法治公開課。它告誡物業公司須勤勉履責,守住安全底線;提醒每一位車主規矩停車,莫因小失大;規范了保險公司的追償行為。當法律的標尺清晰丈量出各方的權責邊界,社會的運行才能更加有序、安全與和諧。岳塘區法院的這份判決,通過個案的公正審理,為構建此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機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和寶貴的司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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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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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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