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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頻繁的背景下,跨境糾紛頻發,被告人身處國外的訴訟及判決跨境執行問題愈發凸顯。對于涉及越南的跨境糾紛,無論是需在越南起訴國外被告人,還是需將境外生效判決在越南落地執行,都必須嚴格遵循越南官方公示的最新法律條款。
一、被告人在國外:涉越糾紛的起訴路徑與管轄認定
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若糾紛與越南存在連接點,權利人可依據越南法律向越南法院提起訴訟。核心前提是明確越南法院的管轄權,這一認定嚴格遵循《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CPC)及2025年《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
(一)越南法院管轄權的核心認定標準
根據《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第469條第1款規定,含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至少一方為外國主體),滿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屬于越南法院管轄范圍:
1、被告人為在越南居住、經商或長期居留的個人;
2、被告人為總部位于越南,或在越南設有分支機構/代表處且糾紛與該機構活動相關的法人/組織;
3、被告人在越南境內擁有資產;
4、民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發生在越南,或法律關系客體(如財產)位于越南,或相關義務履行地在越南;
5、境外發生的民事關系變更、終止,涉及越南法人/個人的權利義務,或與越南境內的住所/總部相關。
需特別注意2025年越南法院系統改革的最新動態:越南于2025年7月1日起實施三級法院體系(最高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區域人民法院),取消原區法院,將涉外案件一審管轄權統一劃歸區域人民法院或省級人民法院。其中,商事糾紛的一審管轄主要由被告人總部所在地或資產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法院負責。
(二)管轄權排除與例外情形
根據《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第472條第1款,若存在以下情形,越南法院需駁回或中止訴訟:
1、當事人已協議將糾紛提交外國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且該協議符合準據法規定;
2、糾紛屬于外國法院專屬管轄范圍。
但存在例外:若當事人重新約定由越南法院管轄、原協議無效/無法履行,或外國機構拒絕受理,越南法院仍可行使管轄權。
(三)起訴的核心流程與材料要求
結合《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及越南司法部公示的訴訟指引,起訴需遵循以下流程:
1、準備起訴材料:需提交越南語撰寫的起訴狀(含原被告信息、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證據清單),并附上經認證的以下文件譯文(越南語或英文):被告人身份信息、授權委托書(若委托越南律師)、證據材料(合同、轉賬記錄等)。根據《中越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第5條,司法文書譯文需經證明無誤。
2、提交管轄法院:向符合管轄權要求的區域人民法院或省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首席大法官將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官審閱,法官需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繳納訴訟費用:受理后15日內,當事人需按標的額繳納法院費用(含預付法庭費、手續費等),具體金額由法院核算,標的額500萬元人民幣的案件約需4萬元費用。
4、庭審與判決:法院受理后3日內指派法官審理,商事糾紛需在2個月內完成審理(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審判決作出后15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可在規定期限內上訴。
二、在越南順利執行判決:境內外判決的執行路徑
判決的順利執行是權利實現的關鍵。無論是越南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還是外國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在越南執行均需遵循《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民事判決執行法(2008年,2025年修訂草案)》及相關國際條約。
(一)越南法院生效判決的境內執行
根據2025年越南國會審議的《民事判決執行法(修訂草案)》,執行流程核心要點如下:
1、申請執行:當事人需在判決生效后1年內,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區域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附上生效判決書、身份證明等材料。
2、執行審查:法院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審查受理,對符合條件的立案執行,指派執行人員核實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可查詢銀行賬戶、不動產等)。
3、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拍賣財產,凍結銀行賬戶,限制出境等措施。修訂草案特別強調,各級人民委員會需明確協調責任,配合法院執行,避免“推諉拖延”現象。
(二)外國法院/仲裁裁決在越南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生效判決/裁決在越南執行,主要依據《中越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以下簡稱《中越司法協助條約》)及《紐約公約》(越南為締約國),核心流程與要求如下:
1、適用范圍與依據
根據《中越司法協助條約》第15條,中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及仲裁裁決,可在越南申請承認與執行;越南同樣為《紐約公約》成員國,外國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可依據公約規定。
2、申請流程與材料
依據《中越司法協助條約》第16條及越南司法部指引,申請需遵循以下步驟:
1)提交申請:可由當事人直接向越南有管轄權的省級人民法院提交,或通過中國司法部(中央機關)向越南司法部轉交申請。申請材料需為越南語版本,包括:申請書、完整且經認證的判決/裁決副本、生效證明、缺席判決的合法傳喚證明(如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代理證明(如有)。
2)材料審核:越南司法部收到材料后7日內移交主管法院,法院需在3個工作日內接受卷宗,并在4個月內作出是否承認的決定。
3)庭審與裁決:法院決定受理后,需在1個月內開庭審理,審查判決/裁決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最終作出承認并執行或拒絕的裁定。
3、承認與執行的核心條件與拒絕情形
根據《中越司法協助條約》第17條及《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第459條,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承認執行:
1)判決/裁決已生效且具有可執行性;
2)作出機關具有管轄權;
3)程序合法(如缺席判決需已合法傳喚);
4)不違反越南公共秩序及法律基本原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越南法院將拒絕承認執行:違反越南主權/公共秩序、判決未生效、管轄權瑕疵、程序違法等。據統計,越南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率約為67%,公共秩序違規、程序瑕疵是主要拒絕理由。
(三)2025年越南涉外執行的最新法律動態
2025年越南通過的四部涉外法律(《引渡法》《民事司法協助法》等)對執行程序作出重要補充:
1、《民事司法協助法》新增“互惠原則”,明確越南與非締約國之間的司法協助以互惠為基礎;
2、《刑事司法協助法》規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為刑事司法協助中央機關,可通過視頻取證、臨時移送在押人員等11種方式開展協助;
3、《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擬將外國判決/仲裁裁決的撤銷管轄權,從省級法院移交至新設立的區域人民法院,旨在提升審理專業性與一致性。
三、實操關鍵提醒與風險規避
1、優先確認管轄與準據法:起訴前需精準匹配越南法院管轄權條款(《越南民事訴訟法2015》第469條),避免因管轄錯誤導致起訴被駁回;
2、重視文書認證與翻譯:所有境外文件需經公證認證,并由合格機構翻譯為越南語,譯文瑕疵可能導致材料被拒收;
3、提前核查被執行人資產:在越南執行的核心是找到可執行財產,建議起訴前通過越南律師核查被執行人在越資產信息;
4、借助司法協助渠道:中越當事人可通過兩國司法部(中央機關)轉交材料,提升流程效率與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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