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在公司打完考勤卡后,來到食堂吃早餐,突然暈倒后搶救無效死亡。這起看似普通的悲劇,引發了一場關于工傷認定的法律爭議。公司認為食堂不是工作崗位,因此不能算是工傷,那么法院又是怎么判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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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從食堂餐桌到法庭判決
2010年5月10日上午8時左右,廣州某公司員工麥某某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樓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間,他突然突發疾病暈倒,經搶救無效死亡。
麥某某的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麥某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應視同工傷。
公司對此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司堅持認為,死者是利用工作時間吃早餐,食堂不是其工作崗位,工傷認定是錯誤的。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維持工傷認定,確認在公司食堂進食時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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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食堂為何被認定為“工作崗位”
法院在判決中闡述了將食堂視為工作崗位的法律邏輯。
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崗位”的界定,不應僅限于勞動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點,還應當包括滿足勞動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場所內的附屬建筑范圍。
進食早餐是職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職工基礎生存權利的必要保障。公司為職工提供食堂,進食早餐與工作存在密切聯系,是維持勞動能力的基本手段。
法院認為,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時間前后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單位的更衣室、食堂、廁所等均屬于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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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有明確標準。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等。
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等。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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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時間、場所與工作原因的關聯性
在食堂猝死是否屬于工傷的案件中,爭議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職工在工作時,因滿足吃飯、喝水、上廁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突發疾病的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是指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工傷認定應遵循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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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指南:員工與企業的實際操作
對于員工而言,發生事故后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如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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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動態:工傷認定標準的發展
隨著工作方式的多樣化,工傷認定標準也在不斷更新完善。
202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進一步明確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
對于居家辦公等新型工作方式,意見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意見指出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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