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給他人運輸貨物,
雙方因運輸費用產生分歧,
司機扣留32噸圓木帶回老家,
認為是行使“留置權”,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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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某經營部有32噸圓木需運往湖北,在網絡運輸平臺發布貨運信息后,崔某以司機的身份接單。
當晚11點,崔某便將木材運往至指定目的地。但因排隊卸貨車輛較多,直至第二日下午3點,崔某車上的貨物仍未卸載。崔某隨即聯系某經營部負責人湯某,要求其加付壓車費1200元至1400元,但湯某只愿加付100至2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崔某一氣之下將32噸圓木運回河南老家保管。
后某經營部將崔某及崔某車輛所屬的某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案涉32噸圓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崔某將32噸圓木拉回河南老家是否合法?
首先,留置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將貨物卸載至目的地,某經營部支付運輸費條件不成就;壓車費系合同雙方事前無約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見,屬于有爭議的債權債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管是運輸費還是壓車費,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權。其次,崔某要求加壓車費1200元至1400元,湯某同意支付100-200元,品抵相差1200元,涉案貨物為可分物,承運人留置貨物應當合理、適當,崔某留置整車貨物明顯違法。所以,崔某因壓車費的問題未能與湯某形成一致意見,將承運的32噸圓木留置,違反留置權的法律規定,應返還留置物。
綜上,某經營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還案涉32噸圓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行使條件嚴格,依法行使留置權可以保證自己的債權得到優先受償,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因錯誤行使權利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當事人必須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前提下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同時,若對可分物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當與債務人所欠債務的數額相當。
行使留置權需滿足什么條件?
行使留置權需滿足以下法定條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具有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4.留置行為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當事人也未約定排除;
5.判斷留置財產的價值是否相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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