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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債消”是民間流傳的一種說法,但法律并非如此簡單。當借款人突然離世,很可能尚存未來得及處理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為實現自己的債權,將借款人配偶訴至法院并不鮮見,而配偶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效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以及遺產繼承清償等一系列的法律規則。
案情簡介
吳某甲與吳某乙系親兄弟關系,吳某乙生前與呂某某系夫妻關系。吳某甲主張吳某乙于2015年12月份向其借款75000元,于2017年9月份向其借款20000元,因雙方系親兄弟,故沒有出具借條。吳某甲為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提交了三段通話錄音。2018年2月21日,原告吳某甲之子吳某丙通過電話向吳某乙催要欠款,吳某乙認可欠款。
2022年6月6日,吳某乙因病去世。2023年2月23日,某不動產登記中心公告顯示,呂某某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繼承登記,繼承其與吳某乙共有房產一套。2023年11月15日,吳某甲通過電話向呂某某催要欠款,呂某某表示一年還5000元,通話錄音中顯示吳某甲向呂某某催要的欠款數額為75000元。2025年2月5日,吳某甲之妻、之子及兒媳向呂某某催要欠款,呂某某表示75000元用于吳某乙工程上了,呂某某已經償還10000余元。現吳某甲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剩余借款84000元,呂某某應訴后作出答辯,并提起反訴,要求吳某甲返還不當得利11000元。
法院審理
該案爭議焦點是吳某甲要求呂某某償還84000萬元及利息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首先,就本案借款事實的認定問題,本案雙方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且吳某乙已經離世,雖沒有書面的憑證證明借貸關系,但根據吳某甲之子與吳某乙的通話錄音證明,吳某乙認可存在借款事實。2025年2月5日,呂某某錄音中陳述吳某甲告知其借款是75000元,對借款事實未予否認。綜合案情背景及吳某甲、呂某某之間的錄音內容,法院認定吳某乙與吳某甲之間尚存在75000元借貸關系具有相應事實根據。
其次,關于呂某某的責任認定,2023年11月15日,吳某甲向呂某某催要借款時,呂某某向吳某甲承諾一年給5000元。2025年2月5日,呂某某表示吳某乙所借款項用于了工程,且已經給了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呂某某對吳某甲在向其催要時對吳某乙欠付的借款作出了還款承諾,系事后對借款進行了追認。同時根據呂某某繼承了吳某乙的遺產的事實,從“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角度分析,呂某某對涉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均具有相應法律依據。呂某某稱其是出于親情信任的緩和表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在吳某甲一方威脅情況下的行為,沒有充分理由支撐,其向吳某甲支付的11000元是針對本案借款的還款行為,也并非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第三,關于借款2萬元的認定,吳某甲認為與吳某乙存在另外20000元借款,對此既沒有書面證據,也沒有在向呂某某追要的過程中得到呂某某的確認,法院對該20000元借款不予認定。
法院判決:一、 由被告呂某某償還原告吳某甲借款64000元及利息;二、 駁回原告吳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三、 駁回反訴原告呂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欲主張已故借款人的配偶承擔還款責任,不能僅憑其身份關系,而必須從法律上完成有效的舉證和論證。核心在于證明以下三個關鍵點:
第一,基礎關系真實有效: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債權人必須首先證明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合法、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債權人通常需要提供諸如借條、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清晰完整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以證明借款合意的達成以及款項的實際交付。這是后續一切責任追索的法律基石。
第二,債務性質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債權人需要證明該債務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方可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承擔責任:1、共同意思表示:證明借款時,配偶與借款人共同簽名、事后追認,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有共同舉債的意思。2、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經營:證明該筆借款雖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實際用于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第三,繼承關系中的有限責任:配偶作為繼承人。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作為合法及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其應在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借款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
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務必明確法律路徑。若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則應圍繞“共同意思”或“共同用途”進行重點舉證;若主張繼承責任,則需查明并指向遺產范圍。對于借款人的配偶而言,了解這些規則同樣至關重要:一方面,對于不屬于共同債務的借款,有權依法拒絕以個人財產償還;另一方面,若選擇繼承遺產,則需審慎評估遺產價值與債務規模,依法履行清償義務。明晰法律,方能避免糾紛,妥善處理身后債務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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