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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眾法律意識日益提高,在遇到勞動糾紛、債務追討、房產爭議等難題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已經成為了許多人的選擇。然而,選擇“法律咨詢”還是“訴訟代理”,不少當事人因混淆兩者服務邊界,最終陷入“花了錢還誤事”的困境。近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為當事人審慎選擇訴訟代理人提供了參考。
基本案情
喻某因被拖欠工資,希望走司法途徑解決,通過某網絡平臺聯系上某咨詢服務公司。該公司以“律師總助”身份,用“多年辦案經驗”“成立專案團隊”等話術誘導喻某相信其為律師團隊,可提供訴訟服務,并與喻某簽訂《法律委托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包括代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代進行訴前調解、協助整理立案材料、代聘請律師網上立案、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等。
后因訴訟代理無法推進,喻某多次要求該公司出具律師執業證書遭拒,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退款。
經查實,該咨詢服務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法律咨詢(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和技術咨詢、服務等。
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法律委托服務合同》無效,某咨詢服務公司向喻某退款六千余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咨詢服務公司的經營范圍僅限于法律咨詢,并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本案中,某咨詢服務公司以法律咨詢之名行訴訟代理之實,超出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有償代理民事訴訟等行為,干擾了訴訟代理秩序,其簽署的《法律委托服務合同》應屬無效,基于合同收取的服務費用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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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國家對法律服務行業及訴訟代理人主體有嚴格限定,只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或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才具備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公民在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時,切勿輕信網絡上關于法律咨詢服務的宣傳,選擇訴訟代理人時應審慎核實其資質,確保其具備合法代理資格,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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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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