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
招募網友拼團出游,本想圖輕松自在、性價比高,不料旅游搭子提前脫隊,導致旅行成本增加、行程改變……這種情況下,旅游搭子是否應承擔責任?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結伴旅游引發的合同糾紛案。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基本案情
“計劃一輛SUV從深圳開往新疆。只坐4人,費用AA,單程費用大概1.5K……”2024年,張某在某網絡平臺上發布了一則招募旅行隊友的帖子,明確寫明從深圳前往新疆共計32天自駕游的具體行程安排、用時、線路、費用平攤等內容。趙某看到網帖后通過微信與張某取得聯系,表示有意加入。出發前,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與趙某確認行程和費用。期間,張某向趙某發送《自愿結伴出游安全免責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載明“本次活動的形式為均攤制……如有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并自行承擔離隊后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趙某對上述約定均無異議。
包括張某、趙某在內的4人團隊自駕抵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市后,按計劃進入烏孫古道徒步七天。途中,趙某因體力原因自行離隊,未按約定抵達集合點,后未經提前告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張某認為趙某的中途退出增加了其他成員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支付回程費用。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公安機關調解仍未達成一致。
![]()
因旅游搭子提前脫隊,張某與其他成員的旅行計劃被打亂,原定的旅行時間縮短了9天,放棄自駕返程計劃,改乘飛機返回深圳。返深后,張某要求趙某支付旅行產生的車輛損耗費、提前脫隊違約金等費用。對此,趙某未予理會,張某遂訴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張某與趙某的網帖截圖、聊天記錄等證據,趙某對張某發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對張某發送的《聲明》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行程安排,并接受《聲明》中載明的“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并自行承擔離隊后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等條款約定。
本案中,趙某于旅行中途與團隊分開,未按照《聲明》約定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且事后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趙某提前離團不僅導致張某提前終止旅行行程,還引發張某更換返程方式從而增加了機票、車輛托運等費用,客觀上給張某造成損失。但雙方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提前離團的違約金數額,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因趙某提前離團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某的賠償數額,判處趙某向張某賠償損失合計2600元,并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
陳敏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一級法官
當下,尋找“旅游搭子”出游因性價比較高、可個性化定制等因素愈發流行。然而,網上組團旅游多為個人或無資質的機構組織,以微信、平臺留言等方式約定出游,但各方對于費用分擔、出行安全、違約責任等約定較為模糊簡單,導致糾紛發生時,責任邊界難以厘清。
法官提醒,諸如“拼團”“拼車”“拼房”等消費模式,風險因素不確定,建議在交易前與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對消費方式、金額、責任劃分、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消費者可以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同示范文本庫”網站,查詢和參考相關合同范本,以完善合同內容。交易、履約期間,消費者應注意保存好網絡平臺溝通記錄、各類消費憑證,以便遇到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黃西勤
全國人大代表、國眾聯集團董事長
本案系因網絡自發結伴旅游引發的合同糾紛。法院的裁判清晰展現了在新型旅游消費模式下,對當事人之間民事合同關系的依法認定與違約責任劃分,具有重要的規則指引價值。
當前,通過網絡平臺發起的自助式拼團出游活動中,普遍存在約定形式隨意、權利義務條款不完善的特點,由此引發參與者單方變更或退出后的費用分攤爭議。本案中,雙方通過微信溝通確認行程、費用及載有退出條款的《聲明》,已形成事實上的民事合同關系。趙某在行程中單方、未提前告知而脫隊,并拒絕承擔其承諾分攤的后續費用,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
法院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具有示范意義:其一,準確認定通過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達成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二,在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且損失難以舉證證明的情況下,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權,根據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可預見的合理損失(如變更返程方式增加的費用),酌定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責任。這既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也避免了守約方損失無法填補或違約方責任過重的不公。
本案判決不僅妥善解決了個案爭議,更通過司法實踐對此類自發結伴行為提供了明確指引:網絡空間的臨時合意同樣產生法律效力,參與者應秉持誠信,審慎加入,依約履行。判決亦提示公眾,在參與類似活動時,應盡可能細化并固定行程安排、費用構成、退出機制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以明確各方權責,防范糾紛發生。這對于規范新興旅游消費模式、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弘揚契約精神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來源: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作者: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馬麗敏、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王佳淑
漫畫:AI輔助生成
編輯:逯璐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