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14日下發了《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就相關事宜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其中提到,如果俱樂部違反工作合同約定,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經中國足協相關部門認定,球員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這一版本的轉會規定中,新增了過橋轉會條款:如果同一球員在16周內發生兩次連續的轉會,無論是國內轉會還是國際轉會,都將推定相關俱樂部和球員參與了過橋轉會,當事方將受到中國足協紀律和道德委員會處罰。
如果一名成熟的職業球員在一個賽季中出場時間低于10%,有權以正當體育理由提前終止合同,不受體育處罰,但可涉及經濟賠償。
規定中還就球員參加國家隊比賽的征召與放行問題作出了詳盡的說明。關于中國各級國家隊征調國內球員的問題,規定中明確,如俱樂部或球員拒絕,將受到相應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停賽、減少轉會名額或暫時取消轉會資格、該球員代表俱樂部參加的所有比賽比分作廢、扣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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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隋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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