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劉某某(時年未滿18歲)、牛某(已滿18歲)因涉嫌搶劫罪被陜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涉案金額為2600元。
2024年12月27日,陜西榆林橫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劉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又因其在2022年到2024年參與五起毆打他人事件,犯尋釁滋事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牛某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劉某某不服判決,繼續上訴。
2025年3月24日,陜西榆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近日,劉某某的家屬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他們因為不服二審判決提出申訴,榆林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決定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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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立案審查 圖/受訪者提供
家屬向記者提供了兩審判決書。綜合判決書,一審橫山區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是,2024年6月20日,劉某某、牛某等三人共謀搶劫韓某某,在一家酒店客房找到韓某某,房間內還有其他人。在房間內,劉某某示意牛某毆打了韓某某,三人辱罵并威脅韓某某將自己的手機抵押。韓某某害怕,同意抵押。劉某某等四人將其帶到手機店,用韓某某的蘋果12手機抵押了1000元,錢款被他們揮霍。
6月21日,因為看到韓某某在社交平臺發布的現金香煙照片,劉某某、牛某等四人又有了搶劫的想法,在酒店房間再次找到韓某某,現金系韓某某盜竊所得,劉某某等四人取走了500元。房間內還有另外一名受害者張某某,牛某看到張某某手機里有錢,強行讓他轉賬100元到自己的微信,并且毆打了張某某。
6月25日,劉某某再次找到韓某某,伙同他人把韓某某帶到手機店,強迫韓某某將其蘋果14手機置換成了蘋果12手機,置換手機差價1450元,其中1000元被劉某某用于贖回其手機。
此外,劉某某、牛某的家屬賠償了韓某某的經濟損失,韓某某對兩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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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審理該案的橫山區人民法院 圖/網絡截圖
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牛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二人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均系主犯,并且劉某某多次實施搶劫行為,屬“多次搶劫”。
劉某某、牛某的辯護人提出二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逞強好勝、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二人主觀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明顯,客觀上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辯護觀點不予采納。
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某某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避重就輕,前后供述不一致,在庭審中亦對搶劫的事實未能如實供述,不具有接受法律懲處的意愿,不符合自首的條件和立法本意,不應認定為自首。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劉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處罰金6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處罰金6000元。牛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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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的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劉某某及辯護人稱2024年6月20、21日的犯罪事實應屬強拿強要型尋釁滋事罪,6月25日的事實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或尋釁滋事罪,法院均予以駁回。
瀟湘晨報記者 錢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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