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營企業家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六起尋釁滋事罪、兩起妨害作證罪、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本人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無罪辯護。經過艱苦努力,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兩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處被告人五年六個月,二審上訴后繼續減刑。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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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本案指控的尋釁滋事都針對的是打人行為,因此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按照先客觀后主觀、分步審查的方法進行判斷:
一、第一步,審查是否有打人行為
如果沒有打人行為,則直接判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有打人行為,則繼續進行第二步審查判斷。
二、第二步,審查打人的具體情節
1.誰打的。重點審查誰具體動手打人以及是否有人指示他人動手打人(指示又分為具體指示和概括指示,概括指示雖然不涉及某一次具體行為,但往往是通過會議、文件等方式給出一種類型化的行為指引)。
2.在哪里打的。重點審查是否在公共場所。如果在一個封閉的空間,一般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如果在自己家里或辦公室里,甚至可以思考是否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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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么打的。重點審查是否持械、擊打方式能否致傷、毆打行為能否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等后果。
4.打了誰。重點審查對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涉及特殊人群,比如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等。既要審查客觀,還要審查主觀是否明知。
5.打人程度。重點審查是否構成輕微傷、輕傷或重傷。傷情程度必須要有有效的傷情鑒定,還要注意甄別是否是陳舊傷。
對照2017年《追訴標準(一)補充規定》,如果客觀要件不符合,則直接判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客觀要件符合,則繼續進行第三步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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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步,審查為什么打人
打人原因更多是主觀層面,是尋釁滋事罪的重要判斷標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沖突起因:
(1)沖突起因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村民以公司非法占地為由鬧事,應當由村民舉證證明其土地被公司非法占用。
(2)事出有因的不認定尋釁滋事。“兩高”2013年《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在很多案件中被人為忽視,辯護律師一定要堅持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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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動手的一方因對方施暴在先,正常還擊甚至還擊過度都屬于事出有因,肯定不構成尋釁滋事。
(4)如果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阻卻事由,肯定不構成尋釁滋事。
三步全部審查完畢才能得出行為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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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據這樣的方法,對本案起訴指控的六筆尋釁滋事進行逐一審查判斷,可以發現指控的六筆尋釁滋事都不能成立。
1.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自己動手打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其他人動手打人是受到了被告人的指使。被告人事先不知情,事中未參與,事后配合司法處置。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六起事實均與被告人無關。
2.全部缺乏有效的傷情鑒定意見,不能證明傷情后果(詳見質證意見)。
3.所有的沖突都發生在礦區范圍內,是對方先非法侵入礦區并引發沖突。侵害的法益不是社會秩序,而是被告人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被告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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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部都是事出有因,且全部都是對方鬧事滋事在先。比如第二筆和第三筆,公司正常維修管道被對方無理阻止、阻攔;第四筆,對方酒后鬧事、發酒瘋,出言不遜在先。第六筆,對方扔石頭打人在先,保安還擊在后。
5.第三筆屬于正當防衛。在案證據相互印證的事實經過是:對方先動手,先拿石頭和土朝一名被告人身上扔,然后上來抓該被告人的臉,導致該被告人的臉被抓破。在持續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該被告人出手遮擋防護并不慎導致對方摔倒。該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反而是對方涉嫌碰瓷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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