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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西市場監管
2025年,山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深入推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為進一步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知法懂法,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火鍋燒酒館涉嫌經營摻假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熟驢帶皮肋扇、熟驢肉、熟驢筋進行監督抽檢,其中熟驢肉、熟驢筋經檢驗未檢出驢成分。2025年6月27日,我局工作人員對該單位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自2025年3月開業以來,從董某某處購進馬肉三萬余元;由高唐縣承上食品廠購進驢肉及其制品9萬余元。當事人將馬肉與驢肉及其制品混合,并制成驢肉香鍋、驢肉、驢肉火燒等多種菜品銷售,至執法人員查獲時,銷售金額達65166.99元,當事人還將上述菜品與其他品類食品搭配,以套餐形式通過美團和抖音平臺銷售。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
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
二、懷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中醫理療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17日,懷仁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懷仁市人民法院移送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期間,銷售性保健品“戰狼”,經檢測該產品西地那非、他達拉非項目不符合BJS201710要求。同時,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沒有購進憑證和供貨商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鑒于其違法時間超三個月,且當事人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2月26日被懷仁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違法行為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懷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忻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蜂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經營荷花蜂花粉、七彩蜂花粉案
2024年8月14日,忻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七彩蜂花粉配料包含荷花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花粉》(GB31636-2016)。當事人銷售的荷花蜂花粉共計46瓶、貨值金額4002.4元;七彩蜂花粉21瓶、貨值金額1822.8元;貨值金額共計5825.2元,違法所得4455.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455.2元,罰款6000元。
四、和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熟食店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案
2025年5月21日,和順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和順縣公安局移送線索,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店內銷售有牛肉(56.25kg),且不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購貨憑證及檢疫合格證明。2025年5月20日下午,李某某以21元/斤的價格銷售給當事人私自屠宰且未經檢疫的牛肉57kg,共計2400元,微信支付2000元,現金支付400元,無購貨憑證。57kg牛肉放置一晚上縮水后剩56.25kg,貨值金額為2400元,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違法食品未進行銷售,未造成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受損,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依法作出從輕處罰,沒收涉案牛肉56.25kg,罰款24000元。
五、壺關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蛋糕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壺關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監督檢查時,發現有處于開封狀態的著色劑(紫色)1瓶,已過期。經查,當事人在富田復配著色劑(紫色)過期后仍然使用該過期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蛋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長治壺關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過期食品添加劑富田復配著色劑(紫色)1瓶,沒收違法所得103元,罰款5000元。
六、陽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幼兒園未按規定落實食品留樣記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3月3日,陽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校園食品安全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紫外線消毒記錄、餐飲具消毒記錄不規范、部分食品留樣不足125g且未做好相關記錄等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之規定。
2025年3月4日,陽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28日上午,執法人員對該幼兒園再次開展檢查,發現該幼兒園食堂仍存在未做好食品留樣記錄的問題,未在責改期內整改到位。陽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行政處罰。
七、翼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翼城某火鍋店經銷的羊肉卷摻假摻雜案
2024年10月28日,翼城縣市場監管局委托必維信諾(山東)監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羊肉卷進行檢驗,羊肉卷中檢出羊源性成分和鴨源性成分。2024年12月11當事人申請復檢,經青島海關技術中心進行檢測,羊肉卷中仍未檢出羊源性成分和鴨源性成分。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從臨汾市堯都區某火鍋店食材工廠店購進羔羊排卷1件25公斤,現場提供了購進票據、供貨商資質檢驗報告,購進價每公斤52元,銷售價每公斤152元,已全部銷售完畢,貨值金額3800元,違法所得38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社會危害性小,至今未接到群眾食用已銷售羊肉卷出現的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應。翼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山西省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800元,罰款25000元。同時將相關的違法線索,移交屬地監管部門。
八、永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5年3月31日,永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永濟市某食品批發店進行檢查時,在該經營場所一不銹鋼桶里發現泡有一塊豬身中段,豬身表面未加蓋《動物檢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當事人現場未提供出該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該店負責人在經營采購過程中,未對檢疫相關票據和豬肉的檢疫蓋章情況進行核對、查驗,便接收入庫,導致來源不明的豬肉流入該店,執法人員對涉案豬肉進行現場稱重共計23.6千克,按照當事人當日店內標注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5元/千克,現場涉案豬肉共計590元。因無法確認涉案豬肉的購進來源,故無法確認該涉案豬肉的購進數量和銷售數量,因此該案貨值金額為59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和《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500元,并沒收涉案的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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