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承諾得好好的,現在卻說變就變,這不是坑人嗎?”近日,多位某品牌車主向媒體欄目反映,自己遭遇了“購置稅兜底”承諾不兌現的糟心事,原本期待的購車優惠化為泡影,引發廣泛關注。
事情經過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能源汽車購置稅政策從全免變為減半征收(按5%稅率)。為吸引消費者,某品牌去年下半年上線“跨年購置稅補貼”,稱2025年12月31日24點前鎖單,因該品牌原因2026年開票交付,將提供購置稅補貼并在尾款抵扣。這一承諾讓不少車主在政策窗口期下單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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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5年12月下旬起,形勢反轉。多位車主稱,該品牌銷售集中聯系他們,要求在未驗車、未知車輛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的情況下,于2025年底前支付尾款配合提前開票,否則無法享受購置稅兜底政策,此提議遭到車主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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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主表示,2025年12月30日支付定金鎖單,12月31日銷售稱車輛下線,承諾當天付款2026年開票可享受購置稅兜底。但1月2日下午,銷售卻表示不能兜底,只能給3萬消費積分(約人民幣3000元,車輛購置稅約1.1萬元)。類似情況的車主不在少數,他們購買車型覆蓋該品牌旗下多款熱門車型,價格普遍在20萬元以上,為此組成“韭菜群”爭取最初承諾。
官方暫無回應,車主不滿補償方案
截至媒體發稿前,涉事品牌官方暫無正式對外回應。據車主反映,品牌方面已將積分補償提升到與車輛購置稅相等額積分,但這一方案未獲全體車主認可。面對記者的采訪,有車主直言:“App積分只能在官方渠道使用,限制太多,我們要的是當初承諾的購置稅兜底,而不是這種變相的‘代金券’。”
不過,另有知情人士稱,涉事品牌并非此次事件完全責任方。一些車主與該品牌銷售溝通時,希望提車時間延遲到2026年1月,想同時拿品牌補貼和地方國補,該品牌兜底政策改變讓他們的“算盤落空”。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車主所遇到的情況,應該如何維權?
律馳駕道觀點
汽車品牌購置稅兜底承諾落空事件的法律與消費權益分析
本案涉及消費者與汽車品牌之間因購置稅兜底承諾是否應兌現而產生的爭議,事件背后折射出促銷承諾的法律效力、銷售行為的合規性、補償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消費者購車動機的復合性等多重問題。這些爭議不僅關系到車主能否獲得應有補貼,也觸及商業宣傳、合同履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以下將圍繞幾個核心爭議焦點展開分析,以厘清各方權責,為車主維權提供參考。
一、承諾的法律效力爭議:兜底承諾是否構成合同義務?
品牌方在促銷活動中明確承諾2025年12月31日前鎖單、2026年開票交付可享受購置稅補貼,該承諾通過公開宣傳、銷售人員傳達等方式為消費者所知悉,并直接影響了購車決策。依據《民法典》關于要約與承諾的規定,此類明確、具體的促銷承諾在消費者下單鎖單后,應視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對品牌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品牌方后續單方面變更或拒絕履行該承諾,涉嫌構成違約。即便政策環境發生變化,品牌作為商業主體,應對其自身承諾的商業風險有所預判,不能輕易以情況變化為由免除履約責任。
二、銷售行為的誤導性質疑: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或誘導消費?
事件中,銷售人員在2025年底集中聯系車主,要求其在未驗車、車輛交付狀態不明的情況下提前支付尾款,否則無法享受兜底政策。該行為可能涉嫌誤導消費者,使其在信息不對稱、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做出非理性決策。若銷售人員明知政策可能無法兌現仍作出承諾,或故意以限時壓迫方式促成交易,則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經營者應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規定,涉嫌構成欺詐或誤導性宣傳。車主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主張相應賠償。
三、補償方案的合理性問題:積分補償是否足以彌補車主損失?
品牌方后續提出的等價積分補償方案,雖在數額上與購置稅金額相當,但因其使用范圍受限(僅限官方渠道)、實際價值可能低于現金、無法直接抵扣車款等原因,未能完全實現車主當初基于購置稅兜底所作出的經濟預期。從合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看,補償方式應盡可能恢復車主如約獲得補貼后的經濟狀態,而非以品牌方單方指定的、流通性較差的替代物進行變相兌付。若雙方無法就補償形式達成一致,車主有權要求品牌方以現金或直接抵扣尾款的方式履行原承諾。
四、消費者雙重補貼意圖是否影響其權利主張?
部分車主曾表示希望延遲提車至2026年,以同時享受品牌補貼與地方國補。這種雙重補貼意圖屬于消費者合理規劃購車成本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應成為品牌方拒絕履行承諾的理由。只要車主滿足品牌方最初設定的鎖單時間、開票時間等條件,其訴求就應被支持。品牌方若以消費者意圖同時享受多項補貼為由變更或取消承諾,缺乏法律與合同依據,反而可能凸顯其促銷承諾存在設計漏洞或后續執行乏力。
綜上所述,車主維權時可優先選擇與品牌方協商,要求其按原承諾履行;若協商無果,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據購車合同、宣傳頁面、溝通記錄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品牌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建議消費者在未來面對類似政策兜底促銷時,注意保留宣傳材料、溝通記錄等證據,明確承諾內容與條件,以防范后續履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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