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發布《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關于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2026年第2期) 》,涉及122人。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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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關于送達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2026年第2期)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現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采用其它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等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
公告期為六十日,公告期內被處罰人可以到辦案部門領取處罰決定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15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辦案部門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辦案部門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6年1月15日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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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發布《關于對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交通違法案件處罰前告知的公告》,涉及16名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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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關于對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
交通違法案件處罰前告知的公告
(2026年第1期)
下列機動車駕駛人因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各大隊查獲,因未在法定期限內到大隊接受處理,經催告后仍未到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對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告知如下:
當事人有權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200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有權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需要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申請的,應當于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向辦案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對扣留車輛依法進行處理。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6年1月14日
附件:行政處罰前告知公告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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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昆明交警
編輯:叢 林
審核:李貴芳
終審: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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