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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劉虎 攝)
當證據鏈無法自證清白,當邏輯被權力碾壓,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官員,竟然只能退回到人類文明的童年,試圖用最原始的詛咒來對抗強大的司法機器。這不僅是被告人的悲哀,更是法庭的尷尬。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戲Review
這是一起發生在其廣西百色革命老區的貪腐案,卻演變成了一場荒誕的法庭劇。田陽區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黃以行,因涉嫌受賄被查。這本該是個“拍蠅”的常規劇本:官員認罪,退贓,判刑。然而,事情在“量刑門檻”上卡了殼。
黃以行承認收受了29筆共計252萬元的賄賂,且有自首情節(這通常意味著十年以下刑期);但辦案機關堅持認為他收了312萬元(這意味著十年以上),并否認其自首。
為了這“生死攸關”的60萬差額和被抹去的自首情節,庭審現場出現了驚悚一幕:被告人當庭發下毒誓——“如果收了那兩筆錢,全家五口人不得好死!”
與此同時,辦案機關為了否認其自首,竟拿出了四份自相矛盾的《到案經過》。一場嚴肅的審判,正在向玄學與文學的邊界瘋狂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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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報道詳見網易號“法治邊角料”)
1、 賭上全家性命的“負隅頑抗”
在中國的法庭上,如果你看到一個曾經體面的局長,不再引經據典,不再痛哭流涕地懺悔“辜負了黨和人民”,而是像個被逼到絕境的村婦一樣,指天畫地,拿全家五口人的性命發毒誓,那么大概率,事情不僅是“冤枉”那么簡單,而是絕望。
2025年11月,在廣西百色中院的二審法庭上,原田陽區交通局長黃以行就上演了這一幕。
他對指控的252萬受賄供認不諱,那是29筆確鑿的交易。但他死都不認另外兩筆、共計60萬元的款項。為了這60萬,他不惜詛咒自己全家“不得好死”。
為什么?是因為這60萬帶著某種特殊的邪惡詛咒嗎?不,是因為這60萬是通往“地獄”的臺階。在刑法量刑中,300萬是個坎。少于300萬,配合認罪認罰和退贓,大概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旦超過300萬,起步就是十年,上不封頂。
一審判決精準地落在了“十年”這個點上。加上那兩筆爭議款項,總金額剛好312萬,剛剛邁過重刑的門檻。這60萬,與其說是賄款,不如說是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名為“重刑指標”的稻草。
黃以行的毒誓,聽起來封建迷信,但實際上充滿了現代法治的悲涼——當證據鏈無法自證清白,當邏輯被權力碾壓,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官員,竟然只能退回到人類文明的童年,試圖用最原始的詛咒來對抗強大的司法機器。
這不僅是被告人的悲哀,更是法庭的尷尬。
2、 “量子力學”式的行賄:隱身人與空氣幣
如果說黃以行的毒誓是悲劇,那檢方指控的那兩筆賄款,就是不折不扣的科幻喜劇。
這60萬元據說是兩個老板蘇某和梁鴻送的。但詭異的是,這錢仿佛是“空氣”變的。
所謂行賄款,名義上是公司的“應急備用金”。但在現代財務制度下,30萬現金的提取,竟然沒有任何銀行流水,沒有出賬記錄,沒有財務人員知情。這錢就像是從石頭縫里蹦出來的,或者是老板們用魔法變出來的。
律師問:錢從哪來的?
答:備用金。
問:賬本呢?
答:沒有。
問:誰經手的?
答:我自己。
這種“三無”資金,在會計學上叫“黑洞”,在法律上叫“孤證”。但在本案中,它成了定罪的鐵錘。
更魔幻的是行賄的時間和地點。指控稱,行賄發生在2021年底到2022年初。各位,請回想一下那是什么日子?那是疫情管控最嚴苛的時期。進出政府機關,不僅要掃碼測溫,還要實名登記,哪怕是區委領導去了交通局都要簽字。
然而,查詢交通局的進出登記本,根本找不到這兩個行賄人的名字。
這就非常有意思了。難道這兩位老板掌握了某種“量子隱身”技術?他們能避開門口的保安,躲過大廳的監控,甚至不需要掃健康碼,就這樣大搖大擺地把30萬現金送到了局長辦公室?
如果這是真的,建議有關部門立即特招這兩位人才,他們的潛行能力比任何特工都強。如果是假的,那么是誰在編造這個拙劣的故事?
更荒誕的是,其中一位行賄人梁鴻,被指控為了承攬項目行賄。結果一查,真正的項目施工方曾某說:“交通局還欠我們錢沒給呢,我們給他送錢?當時開工的一千萬還是交通局找我們借的!”
這就搞笑了:債主給欠債的行賄?
而且這行賄人梁鴻,在微信記錄里只是曾老板樓下的一個“小弟”。一個連合同都沒有、身份存疑的馬仔,成了左右局長十年刑期的關鍵人物。這劇本,連這幾年降智的短劇編劇都不敢這么寫。
3、 四份公文,重新定義了“自首”
如果說受賄金額的認定還存在“羅生門”,那么關于黃以行是否“自首”的認定,則徹底暴露了某種權力的傲慢。
黃以行是接到監委電話后,主動去投案的。按理說,這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自動投案,屬于自首。國內頂尖的刑法專家張明楷、周光權論證后也一致認為:這就是自首。
但辦案機關說:不行,我們不這么認為。
為了證明黃以行不是自首,辦案機關展現出了驚人的“文書創作能力”。在短短兩年間,針對同一個人的同一個到案過程,他們竟然出具了四份內容截然不同、相互矛盾的《到案經過》。
第一份可能是A說的,第二份變成了B,第三份細節又變了……直到湊出那份能完美規避“自首”認定的版本。
律師在庭上感嘆:“一人之案,出具四份相悖的到案經過,實屬絕無僅有。”
這哪是辦案文書啊?這分明是《羅生門》的劇本大綱。這種隨意變更基礎事實的行為,與其說是在查案,不如說是在“拼圖”。
他們手握最后的結果——“不能認定自首”,然后回過頭來,瘋狂地修剪、打磨、甚至捏造事實的形狀,直到能塞進那個既定的框架里。
這也解釋了為什么黃以行的認罪態度從配合變成了絕望。當他發現,無論自己怎么配合,那把量刑的尺子是可以隨意伸縮的,那個名為“寬大處理”的門是可以隨時被四份文件封死的,他除了發毒誓,還能做什么?
4、 拒絕真相的“黑箱”
在這個案子里,我們看到了太多“不能”。
辯護律師申請調取行賄人的動車記錄、手機定位——這些大數據的鐵證,一查便知真假,但辦案機關不予回應。
辯護律師申請行賄人出庭對質——這是法庭審理的核心環節,但法院說證人出國了(其實人家隔三岔五就回國)。
辯護律師申請查看審訊同步錄像——這是排除非法證據的關鍵,但不被允許。
所有的證據之門都被關上了,只留下一條窄窄的縫,里面傳出一個聲音:我們說他是,他就是。
這讓人不禁想問:如果證據確鑿,為什么要害怕證人出庭?如果程序合法,為什么要藏匿錄像?如果行賄是真的,為什么連一張動車票的記錄都不敢調取?
這種對質證的恐懼,恰恰暴露了心虛。他們害怕那個拼湊出來的真相,在陽光下會像雪糕一樣融化。
5、 實事求是,還是實事“求刑”?
百色這片土地,有著特殊的歷史意義。起義紀念園的石頭上,刻著那位老人題寫的四個大字:“實事求是”。
但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讓我們看到的不是“實事求是”,而是“實事求刑”——為了達到某種既定的刑期目標,事實可以被裁剪,邏輯可以被扭曲,常識可以被踐踏。
我們不為貪官洗地。黃以行收受的那252萬元,足以讓他身敗名裂,接受法律的制裁。這一點,他自己認,我們也認。
但我們恐懼的是,為了加上那額外的60萬,為了湊夠那十年的刑期,公權力所展現出的那種“指鹿為馬”的能力。
今天,他們可以用四份矛盾的文件否定一個局長的自首;明天,他們就可以用同樣的手段,去定義一個普通人的清白。
當法庭不再相信證據,而逼得被告人只能相信“毒誓”;當嚴密的邏輯不再有效,而只能依靠“隔空送禮”的玄學,這不僅僅是黃以行一家的悲劇,這是我們所有人安全感的崩塌。
哪怕是一個罪犯,也有權利在一個公正的稱得起重量的天平上,領走屬于他的那份懲罰。不多,也不少。
畢竟,那一筆筆寫下的判決書,也是要經得起歷史,和那塊“實事求是”石碑的審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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